行政处罚程序理解适用问答(一)

2024-06-28

1行政处罚整改前置案件中“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否应当中止调查?

调查中止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行政处罚的正常进行而将调查取证工作暂时停止,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案件调查的制度。《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的五种具体情形。本案中,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当以当事人“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为前提,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故应当中止调查,等待当事人完成整改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再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2信息公开的答复延期通知,是不是需要邮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据此规定,可以采用告知的方式,告知包括电话告知。但要做好证据的留存工作,以应对将来的诉讼复议风险。

3分局办理的案子可以由市局组织听证吗?      

谁实施行政处罚,谁组织听证。

分局是市局的派出机构,是市局的组成部分,不能受托执法。就是说,市局不能委托分局执法,只能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也即支队等事业单位执法。


4生态环境分局有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作出责令改正吗?

生态环境分局是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生态环境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责令改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争议一旦进入法院,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符合免罚条件的案件还用立案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

立案的第二个条件是“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意谓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也应当立案。

从另一方面来说,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之前,是无法知道是否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条件的。因此,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必须先立案,再调查清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方面事实后,最后才能作出是否给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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