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06-11

1.重庆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安徽六安市某劳务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3.重庆开州区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4.重庆市忠县某养殖场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5.重庆某门窗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6.重庆某化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7.重庆某汽车车身制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8.重庆大渡口区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9.重庆某铝材制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10.重庆某砂石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

11.山西某建公司散排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

12.重庆某木业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详情如下:

1.重庆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将综合码头冲洗场地的黑色废水通过雨水排水口直排长江。经取样检测,采样点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2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移交的废水直排长江线索,当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重庆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将2号泊位综合码头冲洗场地的黑色废水通过非法定排放口的雨水排水口直排长江。经取样监测,综合作业平台下方B4采样点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规定的化学需氧量Ⅱ类标准值15mg/L,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5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第2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心存侥幸,通过非法定排口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于此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绝不姑息,予以惩戒。

2.安徽六安市某劳务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六安市智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池排口监测项目悬浮物、pH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规定排放浓度,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9.25万元。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双河巡查时发现河流含大量泥沙,通过无人机排查发现其污染源为渝万高铁长岭岗隧道项目。

其后执法人员对由六安市智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渝万高铁长岭岗隧道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外排施工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池排口监测项目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45mg/L,pH值为11.90,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3.93倍和2.90个pH值单位(呈碱性),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1款第2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有利于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同时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加强执法和监测的部门联动,执法、监测同步进行,有利于固定违法证据,打击违法行为。 

3.重庆开州区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排放。

经监测,外排废水pH、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7.1万元。

【查处情况】

2024年1月11日、接群众举报,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排放。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达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渝高铁某隧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排向污泥干化池的管道直接排入至竹溪镇团凤村小溪,最终汇入汉丰湖。

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并检测,其外排废水中pH为10.6,悬浮物1.411x10³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迅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原则,将“依靠群众”作为精准发现和查找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让人民群众充当“千里眼”,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盟军”,有利于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4.重庆市忠县某养殖场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的干粪堆码池背后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养殖公司处0.2万元罚款。

【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22日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新生街道办事处、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新生街道镇站对位于新生街道香水社区进行排查,发现忠县杨天法生猪养殖场的干粪堆码池背后雨水沟内有养殖废水溢流至外环境。

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溢流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溢流废水化学需氧量900mg/L、氨氮130mg/L、总磷6.40mg/L,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超标。

经调查,该养殖场设计存栏量为500头生猪,实际存栏150头,根据忠县农业农村委《关于协查新生街道养殖场养殖规模的复函》判定该养殖场为养殖专业户。

该养殖专业户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71条,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执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畜禽养殖规模认定标准,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函复认定该生猪养殖公司养殖规模为养殖专业户再进行相应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谨性。

5.重庆某门窗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门窗有限公司从事门窗制造、销售等,检查当日公司各工序正常生产,底漆间正在进行油漆喷涂作业,部分喷涂废气未经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经旁路管道直接排放,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3年5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重庆某门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天各工序正常生产,底漆间正在进行油漆喷涂作业。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喷涂废气未经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收集处理,部分喷涂废气经旁路管道直接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监测机构对该旁路废气开展监测,经监测,废气中含有非甲烷总烃、笨、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该公司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企业自身在环境管理、日常巡查巡检、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流于形式,生态环境保护主体意识淡漠,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对于此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也绝不姑息,予以惩戒。

6.重庆某化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化料场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碱液池酸碱度,发现呈强酸性,与碱液池上方张贴的《酸雾废气治理设施操作规程》不符,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22.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调查处理】2023年10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企业化料场内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试碱液池酸碱度,发现pH值为1-2之间,呈强酸性,与碱液池上方张贴的要求添加片碱使其pH值在10-12之间的《酸雾废气治理设施操作规程》明显不符,不能达到酸雾处理效果。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22.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启示】在本案中,企业酸雾吸收塔已经开启运行,由于企业疏于管理,在碱液池pH值已为酸性的情况下未添加片碱,造成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影响。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重庆某汽车车身制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监测报告显示,重庆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其焊接、切割生产线FQ1排口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71kg/h,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1.14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34.39万元。

【调查处理】

2023年2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其焊接、切割生产线FQ1排口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71kg/h,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1.14倍。

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属实,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重庆市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4.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通过开展污染物检测,体现“执法+监测”的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企业也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重庆大渡口区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大渡口区某工业企现场检查时,该工业企业注塑车间有1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UV催化灯未正常开启,生产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9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3年7月25日,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大渡口区某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业企业注塑车间有1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UV催化灯未正常开启,生产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企业作出3.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送法入企,深入企业开展环境安全排查,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案件启示】

惩戒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现后,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帮助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向企业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指导企业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台账,帮助企业全面排查整治水、气、声、固危废等存在的隐患,引导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9.重庆某铝材制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铝材制造有限公司熔炼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73.7mg/m3,超过《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规定排放浓度的4.79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罚款276714元。

【调查处理】

2023年8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某铝材制造有限公司熔炼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据《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3XX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熔炼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73.7mg/m3,超过《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规定排放浓度的4.79倍。

2023年9月1日,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维护设备,重新开展监测并达标,主动减轻环境违法后果。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276714元。

【案件启示】

主动整改,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维护设备,重新开展监测并达标,主动减轻环境违法后果。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行政机关给予从轻处罚,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了“治病救人”目的。

惩戒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该公司历年来废气排放均达标,本次熔炼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其根源在于该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未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纠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处罚+普法”要求,引导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了企业依法治污和守法经营意识。

10.重庆某砂石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砂石有限公司机制砂堆场三面围挡未密闭,机制砂堆棚混合砂、石子、机制细砂棚外细砂均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厂区道路积尘严重,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单位作出4万7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2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生产,机制砂堆场三面围挡未密闭,机制砂堆棚南侧约3m³混合砂、东北侧约20m3石子(直径10至20mm)、北侧约30m³石子(直径5至10mm)露天堆放,机制细砂棚外约5细砂露天堆放。厂区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5项的规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单位作出4万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施工扬尘防治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扬尘管控意识不强,导致此类案件频发。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帮助企业整改,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监督企业对物料规范堆放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1.山西某建公司散排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

【案情简介】

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存在露天刷漆的行为,刷漆的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

2023年8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航时发现,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某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G栋建设项目存在露天刷漆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

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负责的该项目工地正在露天对型钢进行刷漆作业,大约使用了十余桶油漆,刷漆的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科技赋能,助力执法。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无人机巡查也作为了常态化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

通过无人机巡查执法,发现问题后再启动现场检查的执法方式,一方面能够减少入企检查次数,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另一方能有效提高违法行为发现率和准确度,以科技手段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2.重庆某木业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重庆智能家居产业园某公司从事门窗制造、销售等,检查当日正在喷漆作业,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收集和UV光氧治理设施设备处于关闭状态,生产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查处情况】

接群众举报反映,重庆智能家居产业园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对重庆智能家居产业园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重庆智能家居产业园某公司从事门窗制造、销售等,检查当日生产量为50套木门,其中喷漆约为30套木门,共使用油漆喷漆约45公斤。

喷漆房内有2名员工正在喷漆,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废气收集和UV光氧治理设施设备处于关闭状态,生产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行政拘留5日,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一是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离不开各部门的协作联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更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参与。

二是企业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应该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重庆某公司明知故犯,心存侥幸,放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暴露出该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管理懈怠问题,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是对于一些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从经济上予以惩戒,还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进一步震慑恶意违法排污企业,使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来源:重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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