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吨王”入刑为治超开出一剂“良药”

2024-05-06

近日,全国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件在金华宣判。被告人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俞某系某渣土运输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因其所属车辆超载,于2023年12月5日被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该公司未根据要求于2023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所属浙GB***3货车行至永康温寿线与临石线交叉口时,因超限超重违法行为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以上,超载236.8%,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

根据《刑法》第134条相关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全国首例‘百吨王’案件宣判,对于各地道路货运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威慑作用。”4月24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主任、公路货运分会秘书长周志成在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


“百吨王”入刑提高超载违法成本

虽然《刑法》有重大事故隐患入刑的相关条文,但是缺少道路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的出台,解决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的问题,有助于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精准执法,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也为政府执法和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周志成认为,这对道路运输企业深化“重大事故隐患”的认知、合规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道路运输行业来说,“百吨王”入刑案件增加了超载者的违法成本,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案件的宣判为该类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也为运输行业下了‘一剂良药’,不仅警示了车辆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车辆超载问题,同时也增强了运输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将潜在风险化解在萌芽时期。”4月23日,广西供应链服务集团总经理助理廖东富在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改装的“百吨王”常被称为“马路杀手”,一直以来都是道路安全的“疑难杂症”,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还严重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信息所信息工程室数据显示,据测算,车辆超限超载30%,公路养护费用就要增加200%;车主和驾驶员超限超载每盈利1元,就会造成公路损坏损失300元;按照国际公认的轴载换算方法,超限100%的货车作用1次对公路路面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作用16次产生的破坏,严重影响了路面寿命。全国公路因此每年平均压垮桥梁4.5座,因超限超载增加的公路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投入每年平均超过300亿元。

超载为何难以根除

目前,超限超载总体取得积极进展。高速公路超载禁入取得良好示范效果,高速超载情况得到遏制,但国省道超载仍时有发生,车辆超限运输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对此,周志成表示,超载超限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顶层制度设计。目前超限超载涉及车辆和人员较多。这需要合理制定方案,明确市场预期,逐步过渡消除违规行为,有效减少市场波动。二是缺乏源头治理举措。目前超限超载很大程度上与货主或企业要求或引导有关,但是政策层面还很难约束源头。三是缺乏路面执法手段机制。目前运动式执法还很难抑制企业和司机的侥幸心理,亟待完善路面联合执法,实现全天候多场景全覆盖。

“物流行业庞大的市场使得企业和司机不断地涌入,部分企业和司机盲目追求利润,为了增加收入铤而走险,使得道路货运超限超载现象久治不绝。只要抱存侥幸心理,超载就难以完全‘根除’,并且超载司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监管,造成执法难度较大。”廖东富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李兴湖同样表示,当前超限超载难以根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面广线长,牵涉到货车制造销售关、货车改装使用关、货车年度审验关、货物装载源头关、货车路面行驶关、违法信用惩戒关等关口。

亟待健全治超长效机制

“目前迫切需要强化系统治理的思路,通过强有力的国家立法,推动公安、交通、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实现长效管理。”李兴湖表示。

近年来,为严格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各省市纷纷发布货运治超新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深化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市际联动治超执法。如4月24日,咸宁市年全市治超工作会议更是明确表示,将以“百吨王”为重点,开展非法超限超载货车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严厉打击“百吨王”等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提升公路通行环境。

“我们能深刻感受到各地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判定标准》的落实。”廖东富举例表示,就南宁而言,执法人员为了帮助市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组织召开了各式专题宣贯会,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解读了新的判定标准,并“打包”提供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帮助企业更好地判定并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全国治超,廖东富建议:首先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规制,引导道路货运行业形成良性竞争模式。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自身的引导功能,加强对运输行业内部体系的维护与保障,结合货运市场的实际状况,健全完善货运市场运输服务规范、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通过对货运价格的引导与调控,实现道路货运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

其次是严查涉超事故,强化责任追究。针对因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儆效尤。此外,要切实维护司机合法权益,货车司机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生产主体,同时也是最弱势的生产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志愿者等应通过各种形式将货车司机组织起来,尽最大可能使司机群体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以最大限度调动货车司机参与支持治超行动,进而从根本上消除超限超载这种群体失范行为。

周志成表示,一是要尽快制定超限超载的治理方案,按照分车型分步治理的思路,统筹部署安排“百吨王”“临牌套牌”“超大箱”等治理工作。二是强化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试点标准,压实货主和企业源头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强化路面联合执法,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强化路面联合执法,明确执法流程和规则,实现执法全天候、多场景、全覆盖。(本文刊登于《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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