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4-04-23

1.鸡西市某热力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牡丹江市某热电公司脱硫废水排入渗坑案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医院“未批先建”案4.信丰县某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5.会昌县某农业发展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案6.会昌县某牧业公司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水污染物案
7.石城某农业发展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生猪养殖污水案

详情如下:

1.鸡西市某热力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为深入推进“雷霆行动”取得实效,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鸡西市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鸡西市城子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鸡西市某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显示颗粒物污染物浓度存在数据异常情况,疑似超标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启动对该企业现场执法监测并立即联系企业负责人配合开展调查询问。

经调查,该企业45MW和29MW往复式锅炉正在启用,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运行出现异常,袋笼脱落卡住排灰口,致使风流短路,企业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未发现设备故障问题。

委托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烟气颗粒物浓度为75.6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321mg/立方米,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0.51倍和0.0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3.9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鸡西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侧面反映出了企业对于日常管理不足、环保理念不强的问题。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正常运行,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帮扶,督促企业定期检查、清理除尘设备,按时投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切实保障好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2.牡丹江市某热电公司脱硫废水排入渗坑案

基本情况

按照省“雷霆行动”专项行动工作部署,2024年1月24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正常生产,事故应急池南侧有一个约为18×3×3(米)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土坑内存有脱硫废水约为140吨。

通过进一步溯源排查,坑内脱硫废水是由循环池经明渠排入土坑,自然沉降后,上清液泵入事故应急池后回收脱硫循环使用,该企业存在利用渗坑非法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7万元。

下一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脱硫废水成分复杂,有很强的腐蚀性,重金属污染物在其中都有较好的溶解性,虽然它们的含量较少,但直接排放会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影响人和动物的健康,长期积累还会引起慢性中毒。本案中,企业利用未采取防渗土坑进行处置脱硫废水,反映出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忘进行普法宣传,警示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

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医院“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雷霆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铁锋区某小区内一门市正在内部装修,门市外挂有某医院牌匾。

经调查,该地点涉及的项目为齐齐哈尔某医院医疗服务综合项目,该医院于2023年3月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医疗服务,该医院涉及的建设项目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门诊检查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中,住院部预计设有床位39张,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30万元整。

查处情况

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从而强化环境管理。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未充分考虑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容易导致出现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

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治,心存侥幸,本案的成功办理为这些企业敲响了警钟。基层执法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实现经济与环保的和谐共生,为构建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4.信丰县某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对信丰县某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育肥猪养殖废水经粪污收集池收集后委托赣州某公司用槽罐车拉走处置,未及时拉走的粪污抽至沼气池,沼气池容纳不下的粪污经防渗漏塘、3个氧化塘流至无防渗措施水塘(原为鱼塘),最终通过白色PVC管流入小溪。

该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的生产废水环保措施为“粪便采取沼气池措施后通过生化塘处理后用于果园灌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规定的废水治理工艺为“厌氧生物处理法,稳定塘、人工湿地及土地处理法”。该养殖场涉嫌通过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2023年6月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8月15日,信丰县公安局对该养殖场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启示意义

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涉案污染物属性、产生源头、排放方式及去向是调查取证的关键。日常监管执法中,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效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5.会昌县某农业发展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共存栏生猪600余头、母猪300余头、仔猪100余头,干湿分离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修复,养殖废水处理工艺中的净化池(氧化塘)无防渗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染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6624-2011)。该公司涉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要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原则,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养殖废水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6.会昌县某牧业公司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共存栏生猪1800余头,雨污分流不到位,养殖废水收集池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沉积在收集池旁流入氧化塘,氧化塘无防渗漏措施,现场可见氧化塘内养殖废水经氧化塘下游沟渠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显示:排入外环境的氧化塘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9×10³mg/L、氨氮浓度为460mg/L、总磷浓度为287mg/L、总氮浓度为1.38×10³mg/L。该公司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单位全流程监管,从源头到末端,不放过任何环境隐患。通过对畜禽养殖行业加强监管,引导畜禽养殖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推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7.石城某农业发展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生猪养殖污水案

案情简介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线索,2023年2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猪养殖污水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无法运行的情况下,擅自在污水处理站养殖污水收集池内安装潜水电泵,直接抽取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通过临时安装的排污管道排放至生猪养殖场外东南边山林中。排放至山林的养殖污水沿山势流入山间小溪,对溪流及溪流下游横江镇姑溪村村级安全饮水工程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检测,溪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1.93倍、氨氮浓度超标162倍、总磷浓度超标32.6倍、粪大肠菌群数超标54倍。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2023年4月6日,经磋商,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3年4月13日,该公司足额缴纳16.7212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施行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2023年6月1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用于违法排放未经处理的生猪养殖污水的潜水电泵及排污管道等设施,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石城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10日。

启示意义

接举报投诉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到位,及时全面固定当事人偷排证据,同步开展采样监测,为追溯涉案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奠定基础。同时,本案在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能始终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江西环境,仅供分享交流,图文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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