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1964份处罚案卷,其背后的动机是什么?

2024-02-26

河北涉县路政执法处罚程序不合法、1964份处罚案卷造假,不禁思考,其背后的动机是什么?难道只是处罚程序不合法这么简单?

货车司机许先生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被执法人员罚款500元,他是当场缴纳的罚款,但是未收到处罚决定书,也未签字和按手印。

其中有这么几个关键词:当场缴纳、未收到决定书、未按手印、未签字。这里面没有提到罚款收据的问题,那么,许先生收到罚款收据了吗?如果收到,是正规的罚款收据吗?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许先生确实违章,又确实收到了正规罚款收据,而仅仅是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书,没有签字、没有按手印,请问许先生会对这些“程序问题”重视吗?我想一般人都不会去重视的,而对于十分忙碌的货车司机来说,就更不会重视了。所以说,这种举报在一般人看来,根本毫无价值,因为即使举报也不会被撤销罚款,反而“得罪”执法部门,难道许先生就不怕执法部门打击报复吗?所以说,许先生的这种“过度”反应本身就存在蹊跷。

罚款收据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处罚凭证,许先生是否收到罚款收据,整篇报道却没有丝毫提及,我们也无法推测。但是,如果许先生收到罚款票据,他却去举报一些“无关痛痒”签字、手印问题,那么说明其举报的目的只有一个:报复执法部门,就是要执法部门的难看!

我们以下的分析,是建立在许先生存在明确违法和收到罚款收据的基础上,来分析执法部门伪造签字和手印的动机。

第一,罚款500元,一般情况是不可以现场收缴罚款的,为什么执法部门现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缴纳罚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罚款100元以下;②个人罚款200元以下,且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

许先生被罚款500元,且当场缴纳的了罚款,从数额上看,不符合第①②情形。那么是否符合第③种情形呢?首先,第③种情形必须是边远地区,显然涉县并不属于;其次,现在电子支付十分方便,作为货车司机不可能没有银行卡、微信支付之类的支付手段;最后,当场缴纳必须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才可以,也必须有书面材料,如果是正常罚款,执法人员都不愿意惹这个麻烦,都会要求当事人到银行或者电子支付。

总之,罚款500元,一般情况下不会当场收缴罚款,执法部门现场收缴500元罚款,此做法不合规矩,其背后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第二,执法部门除了交给许先生罚款收据之外,还应当交给当事人哪些文书?

因为对许先生的罚款是5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如果超过200元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要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搜集初步证据,而后填写《立案审批表》交本部门领导批准;二是全面收集证据,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再次送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等等;四是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执法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步骤只是简要的说明,在具体案件中,程序和要求更加复杂,比如制作询问笔录、填写送达回执等等,所以,完成一项行政处罚十分繁琐。所以,在案件结案后,当事人除了收到罚款收据外,可能还包括《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等,需要签字和按手印的地方就更多了,除了上述文书,还包括询问笔录、各种书证等。

第三,执法部门伪造当事人签字和手印的动机是什么?

我认为有三种可能:一是为了提高处罚效率;二是为了迎接上级督查;三是为了掩盖其他不可告人之目的。

首先,为了提高处罚效率。上面提到了适用一般程序处罚非常麻烦,如果全部程序走完,那么少则一两个小时,多则半天,如果遇到多起案件,那么拖的时间会更长。试想,这么长的时间,对于把时间作为生命一样看待的货运车辆能耗得起吗?显然耗不起。所以,执法部门只能是先收到钱,回头再补办相关处罚文书,因为当事人已经离开,只能找人代签了。这样对双方都有利。

其次,为了应对上级督查。督查组来之前,估计当地执法部门早就知道了,然后重新梳理各种案卷,甚至会请本部门专业人士当面指导,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这也是各地执法部门的普遍做法。据执法部门的朋友讲,他们在年底迎接上级检查时,也是经常补充一些材料,然后找人代签。

最后,为了掩盖不为人知的其他目的。比如罚款数额和处罚决定书数额不一致,实际罚了2000元,没有开具正规发票,然后制作文书时变成了200元。那么其中的1800元就变成个人或者小集体的私利了。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

另外,国务院早在2018年就发布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5年过去了,为什么涉县路政执法人员还没有配备执法记录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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