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涉嫌环境刑事案件至公安机关之前,需要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吗?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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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问题

你好,我是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一家企业涉及篡改、伪造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我们打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移送案件之前,需要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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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解答

解决此问题,要弄清行政案件需办理到何种程度、责令改正决定与组建刑事案件证据之关联、责令改正决定作出的时间节点等关键点。

 一、行政案件办理到何种程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移送涉嫌环境刑事案件条件是:(1)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2)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该衔接工作办法对于行政案件需要办理到何种程度没有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此可知,为了不耽误社会危害程度更高的刑事案件查处,移送要注重效率,避免贻误查处刑事犯罪的时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意思,一方面说明不能大事化小;另一方面指出要摒弃办完一事再说一事的僵化思维,要用一种开放动态化的思维把握案件移送的进程。一般来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周期是九十日,待作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再进行案件移送,时间有点久了。而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更严格,证据若不及时固定,难免发生灭失的可能性。实践中,很多案件在行政案件立案阶段就已出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端倪,无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可移送。

至此,可总结出的移送原则是:不刻意追求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好刑事犯罪证据即可中断行政案件办理,着手案件移送工作。

二、责令改正决定何去何从

对于行政转刑事案件移送之时,责令改正决定是否必须作出呢?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均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更进一步,在第九条第二款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的具体性指令,所以,在案件移送过程中,责令改正决定是否作出,充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性。需要把握几个关键原则。

一是以组建完成移送案件时需要备齐的证据材料为先。责令改正决定种类中,有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的可能。这几类责令改正决定形式,具有破坏刑事犯罪证据采集的可能性,因此必须要在固定证明刑事犯罪的证据之后,再考虑作出与实施。

二是以避免更大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为宗旨。在考虑是否采取责令改正决定之时,要......(点击蓝字继续阅读)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涉嫌环境刑事案件至公安机关之前,需要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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