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敲响禁毒警钟!7起毒品犯罪案今日公开宣判

2022-06-24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提高群众拒毒防毒意识,6月24日上午9点30分,盐湖区法院、河津法院、临猗法院、万荣法院、闻喜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


    近年来,运城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不法分子,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在集中宣判的案件中

运小法选取了3个典型案例

希望警示您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贩卖毒品未遂

    家住闻喜县某村的被告人李某在本村经营一日杂店,在利益驱使之下,李某以商店为掩护偷偷贩卖毒品。2021年5月,李某从一男子(身份待查)处购得印有“金香粉”字样的“片片”10袋,后将其中9袋卖给本村三名居民。同年7月,李某又从该名男子手中购得19袋“片片”,在准备出售时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查获扣押的“片片”中未检出咖啡因、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可待因等常见毒品成分。


    闻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谋取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错将不含毒品成分的物品当作毒品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敲黑板

将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毒品成分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毒品贩卖,属贩卖毒品犯罪未遂,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别把“面面”不当毒品




    2021年10月,被告人郭某科从李某生(已判决)手中分两次以每斤3000元左右价钱购买“面面”(当地俗称)共6斤。后自己在家分装成每袋15克左右,以每袋2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昌等4人。10月26日,警方在郭某科家中查获“面面”502.6克(净重)。经鉴定,在被告人郭某科家中查扣的“面面”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河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科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贩卖毒品,不管是何类型,无论数量多少,均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帮人制造毒品,最终锒铛入




    2013年8月,家住河津市某村的被告人李某江受同村村民李某红(已判决)委托帮其制造“面面”(当地俗称)。李某红按照每斤63元的价格给李某江支付报酬,并且先付给李某江10000元作为定金,约定剩余钱款等“面面”卖完后再支付。被告人李某江便偷偷在自家的饲料厂地下室制造“面面”,做好后打电话给李某红让其拉走晾晒,李某红与同伙李某锋(已判决)分两次将做好的21袋“面面”拉到李某国(李某锋哥哥)家的院子里进行晾晒。警方得到线索后,在李某国、李某锋家中当场查获“面面”519千克。经鉴定,警方查获的“面面”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河津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江制造毒品咖啡因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江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李某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李某江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敲黑板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切不可利欲熏心,以身试法!

新闻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王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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