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3
举报人:刘*娟
身份证号: 5706***470312024X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永定路甲 4 号院 10 号楼二单元 101 室
被举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1、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 327 号,联系电话:0535-346724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系本次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责任人员

2、莱阳市城厢街道城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鹤山路 429 号;负责人:藏*波,职务:村主任,系本次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责任人员
3、涉案开发企业:炎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进场占地)


举报请求:
1、依法对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城南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责任人指使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围堵、威胁、软暴力逼迁,未批先征、违规允许开发商进场,非法断网断电等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若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依法查处被举报单位未批先征、违规允许炎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场占地的违法行政行为,责令该开发企业立即停止一切违规施工、占地行为,限期恢复案涉土地原状。
3、依法责令被举报单位立即停止非法断网、断电的违法行为,恢复案涉场地正常供电、网络(含自有水源渠道供水保障),保障举报人及家属正常进入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权利。
4、依法责令被举报单位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举报人因本次违法违纪行为遭受的全部合法财产损失(含果树损毁、大棚损坏、地上附着物损失、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与举报人平等协商并足额支付合理补偿款。
5、依法责令被举报单位向举报人书面公示案涉地块的征地批复、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等全部法定文件及材料,并对文件合法性、有效性作出书面说明。
6、依法将本案调查进展、处理结果分阶段书面反馈举报人,最终处理结果出具正式书面文书并送达举报人。
一、举报事实与具体经过
举报人亲属宋国忠(举报人丈夫)与莱阳市城厢街道城南村民委员会就案涉地块(位于莱阳市清水路东、富山路北、蚬河路西,面积 7.5 亩)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虽该合同于 2001 年到期,但合同到期后举报人家庭持续对该地块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期间合法建设农业大棚、种植果树、修建生产经营所需附属房屋,对案涉地块地上附着物依法享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及经营使用权,相关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保护。
2025 年以来,被举报单位在未履行任何法定征地程序、未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针对案涉地块实施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未批先征、程序违法,违规允许开发商进场占地截至举报之日,被举报单位从未依法向举报人公示案涉地块的征地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任何法定征收文件,未与举报人就征地补偿事宜进行合法协商,未落实任何补偿安置措施,征地程序尚未依法启动。在此情况下,被举报单位擅自允许炎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入案涉地块开展施工相关活动,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先批后征、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拆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征、违法征收土地行为,开发企业的进场占地行为亦因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许可而丧失合法性。
(二)指使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围堵、威胁,软暴力逼迁情节恶劣
自 2025 年 5 月起,被举报单位多次组织、指使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前往案涉地块实施违法围堵行为,具体包括:擅自砍伐案涉地块内举报人合法种植的果树、设置障碍物拦截举报人及家属进入场地、对举报人及家属进行言语威胁、恐吓等。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举报人及家属无法正常进入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 2026 年 2 月 23 日起,举报人彻底丧失对案涉地块的实际经营使用权,合法财产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被举报单位通过指使社会人员实施软暴力的方式逼迫举报人放弃合法权益、接受不合理补偿,行为性质恶劣,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及党纪政纪要求。
(三)非法断网断电,剥夺生产经营条件,变相逼迁
被举报单位擅自对案涉场地的供电设施、网络线路实施非法管控,单方面彻底切断场地的生产用电及网络服务,该断电、断网行为并非市政工程、供电管网维护等法定情形所致,系被举报单位为达到逼迁目的刻意实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举报人案涉地块内的农业大棚、果树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条件被非法剥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严禁以断水、断电、断网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
(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责任且作出虚假答复
1、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土地被圈占、果树被损毁、遭社会人员围堵、断网断电等问题,被举报单位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于 2026 年 1 月 9 日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在该答复书中故意歪曲事实,谎称“反映土地被圈占、损毁问题不属实”,对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置之不理,无视举报人合法财产权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
2、该答复书仅单方面提及未经双方协商的 95 万余元补偿款,拒绝与举报人就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进行平等协商,对案涉地块未批先征、开发商违规进场、非法断网断电等核心违法问题刻意回避、只字不提,未依法履行法定调查、处理、答复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3、被举报单位明知自身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以“土地租赁合同到期”“集体土地权属”为由混淆法律关系,刻意回避举报人对地上附着物的合法财产权,为开发商违规占地、自身违法逼迁行为提供不正当行政背书,严重违反行政履职的法定要求,属于行政乱作为,且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举报的法律依据
被举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具体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举报单位未批先征、未补偿即推动搬迁的行为直接违反本条规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举报单位断网断电、指使社会人员围堵威胁、允许开发商进场的行为均违反本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被举报单位对案涉场地实施断网断电,迫使举报人放弃合法权益,违反本条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被举报单位相关责任人作为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处置。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被举报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党纪规定,应依法依规追究党纪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举报人对案涉地块地上附着物的合法财产权受本条保护,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对举报人私人财产权的侵害。


征地协议书











三、证据材料清单
为佐证举报事实,举报人已收集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相互印证: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主体身份及举报资格);
2、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 2026 年 1 月 9 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被举报单位作出虚假答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
3、宋国忠与莱阳市城厢街道城南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举报人家庭对案涉地块的合法经营使用基础);
4、案涉地块被围堵、社会人员滋事的现场照片、视频、录音资料(存储于U 盘/光盘,附证据说明,标注拍摄/录制时间、地点、内容),证明被举报单位指使社会人员围堵、威胁的事实;
5、案涉地块断网、断电的现场证据(照片、视频)及供电、网络部门的沟通记录(证明断电、断网非法定市政原因,系被举报单位非法实施);
6、举报人及家属无法进入场地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现场交涉视频等),证明举报人合法进入权被侵害的事实;
7、案涉地块地上附着物(大棚、果树、附属房屋)的合法建设、经营证明材料(含建设施工记录、历年经营台账、农资采购凭证等),证明举报人对地上附着物享有合法财产权;
8、炎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涉地块违规进场施工、占地的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证明开发商违规进场及被举报单位违法许可的事实;
9、举报人因违法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含果树损毁清单、大棚损坏鉴定材料、停产停业经营损失核算台账等);
10、其他佐证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附证据说明)。
请相关主管部门严肃查处,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