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忻州市非法液化气站曝光背后 国资干部王秀文的“三德尽失”与非法企业的“保护伞”真相

2025-12-11

 2025年10月4日,忻州荆州烧烤店的两声液化气钢瓶爆炸声,不仅炸碎了商铺屋顶,更炸开了忻州市忻府区润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润达公司”)“两度查封仍顶风违法”的嚣张黑幕。当公众聚焦于这家企业漠视安全、对抗监管的行为时,一条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

         ——事件核心关联人物,正是现任忻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任忻州市商业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五交化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的王秀文。

         从违规入股企业、隐瞒事实“带病提拔”,到在液化气站项目中参与有偿中介、变相攫取利益,再到联合他人排除合作伙伴、涉嫌参与公文造假,王秀文的所作所为,既背离了“官德”底线,也丢弃了“商德”准则,更丧失了“人德”根本。


         这场横跨公职与商业领域的争议事件,既是个别干部权力边界模糊的缩影,也是企业合作中诚信缺失的典型案例,值得深入剖析与反思。


01  官德失守:国企领导的“违规经商”——入股隐瞒、身份混同,把公职身份当“挡箭牌”


       作为现任忻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市五交化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王秀文本应恪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企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严守公权边界,却从入股私营企业开始,一步步突破了“官德”的红线。


违规入股:公职人员的“营利性活动”


       2018年8月14日,忻州市忻府区浩弘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浩弘盛公司”)注册成立,王秀文以60万元现金入股,成为该公司股东。彼时的他虽未担任市五交化公司主要领导,但已是明确的公职人员(后进入忻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任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持有股份或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公职人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


        更值得关注的是,王秀文并非“单纯入股”,而是深度参与企业运营——他长期担任浩弘盛公司财务负责人,直至2024年12月25日,才将财务负责人身份变更为吴泽英。


        这意味着,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他一边履行国企党委委员、公司高管的公职职责,拿着国家俸禄,一边掌控着私营企业的财务大权,形成“公职身份与私营企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混同,直接违反了国企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核心纪律。


隐瞒提拔:干部考察中的“刻意欺瞒”


  2022年,组织部门拟提拔王秀文担任市五交化公司党委书记(副处级),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需对其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经商等问题进行严格考察。


  但据爆料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显示,王秀文在考察期间刻意隐瞒了三项核心事实:


其一、未说明2018年8月入股浩弘盛公司60万元的经历;


其二、未提及2022年6月24日的“退股”操作(举报材料明确请求纪检部门核查其为“实际退股”还是“名义退股”);


其三、对自己长期担任浩弘盛公司财务负责人、直至2024年12月才变更身份的关键信息只字不提。


爆料人指出:“王秀文由普通党员干部成为领导干部,是欺骗了组织,蒙蔽了考察组的眼睛,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走上了领导岗位,这本身就是对组织纪律的践踏。”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要求,对拟提拔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须全面核查,而王秀文的刻意隐瞒,导致组织部门未能掌握其违规经商的真实情况,其职务任命的合规性、合理性存疑。


一位熟悉国企干部管理的人士表示:“国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核心问题在于‘利益冲突’——手握国有资产监管或企业经营权力,同时持有私营企业股份,极易出现利用公权为私企谋利的情况。”


 王秀文隐瞒入股事实获取提拔,本质上是对组织信任的背叛,也是官德失守的直接体现。


02  商德尽弃:气站项目中的“利益算计”——有偿中介、协议变脸,把合作关系当“谋利工具”


       如果说违规入股是官德失守的起点,那么在蓝苑公司拆迁重建液化气站项目中的一系列操作,则暴露了王秀文在商业合作中“商德尽弃”的一面。


         ——他以忻州市忻府区浩弘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盛)股东身份介入土地交易,通过协议调整、有偿中介等方式攫取利益,最终联合他人排除原合作伙伴,将商业诚信抛诸脑后。


第一步:以“土地合作”牵线,锁定稀缺审批资源


      2022年6月28日,蓝苑公司因忻州市牧马河生态公园建设,经营场所被依法征用。出于支持企业发展,忻州市忻府区政府专门出具会议纪要,明确“保留蓝苑公司液化气经营权,允许另行选址重建”。


        由于液化气站属于高危行业,审批名额严格受限,蓝苑公司因拆迁获得的“重建审批资格”,成为当时忻州液化气行业稀缺的“入场券”。

以上三图:中共忻府区委专题会议纪要2022年7月25日,关于蓝苑液化气液化气新址选址在符合规划事宜

     

        为推进重建,蓝苑公司老板老贾急需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此时,王秀文以浩弘盛公司股东身份主动接触,提出可合作使用该公司名下18.7866亩工业用地。


         2022年10月,双方初步达成协议:蓝苑公司以680万元价格购买该地块;为推进项目,老贾于10月19日注册“忻州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下称“蓝天公司”),专门用于液化气站运营。


        10月27日,蓝天公司按约定向浩弘盛公司(王秀文)支付5万元土地定金,现金10万元,合作初期进展顺利。


第二步:拉“资金方”入局,协议差价变“中介费用”


        2023年2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3〕4号),明确液化气标准站建设用地面积需达13000-16000平方米(约19.5-24亩),此前约定的18.7866亩土地已不符合标准。


         这时,王秀文向老贾提出蓝苑公司有500万元贷款及其他外债,征信不良”,建议一是引入“资金方”共同合作二是使用王秀文实际控制的浩弘盛公司的名义上报审批液化气标准站项目。


        这种情况下贾联系上“投资人”——润达公司(前述12月4日钢瓶爆炸、“两度查封仍顶风违法”的液化气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延宁,三方达成口头合作协议。


        协议如下:贾以蓝苑公司“拆迁重建审批资格”作为核心资源以及由老贾办理的浩弘盛项目审批及规划审批等王秀文以浩弘盛公司名下土地(含原18.7866亩工业用地及新增6.75亩商用地,合计25.5366亩,作价1500万元)作为资产,韩延宁提供资金。


       合作模式:三方共同收购浩弘盛公司,以浩弘盛公司作为主体,合作运营标准站液化气站气灌装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4223.3万元。利润按约定分配。


       2023年5月22日,王秀文、韩延宁与贾(作为浩弘盛公司、蓝天公司双重授权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将浩弘盛公司及名下25.5366亩土地整体作价调整为1400万元——据贾,韩某与王秀文协商,当时明确表示:“减少的100万元差价,是给予他(王秀文)的中介费”。

 

上图:王秀文、韩延宁、老贾三方签订书面协议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以交易、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王秀文作为时任国企领导干部,在土地交易及企业合作中明确索要“中介费”,已涉嫌违规参与有偿中介,违背了商业合作中的公平原则,更违反了公职人员廉洁纪律。

第三步:先索贿后“踢人”,合作承诺成“空头支票”

     书面协议签订后,王秀文开始变本加厉索要好处:

         先是:以“土地款差价”为由,要求老贾支付10万元现金,且必须“按王秀文要求,直接送到他手上”。

        而后: 以“办理文物局审批需要费用”为由,声称自己花了8万元,要求老贾承担4万元,老贾再次以个人名义支付现金。


前后24万元现金(包含10月27日,蓝天公司按约定向浩弘盛公司(王秀文)支付的现金10万元),名义是“中介费”“审批费”,实则是利用项目合作的变相索贿。


老贾为了推进项目,只能全部答应并按要求“现金支付”。


——毕竟,政府审批资格已用蓝苑公司名义申报,项目推进的核心手续,必须由她出面办理(政府只认拆迁后的蓝苑公司负责人)。   


经过老贾几个月的不懈努力,先后取得《液化气灌装站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个关键批文。


 ——这两个批文的办理,依赖于蓝苑公司因拆迁获得的特殊审批资格,也是项目能够推进的核心前提。


 而在审批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准备,可研、规划、设计等资料的制作,商务费用等,均由老贾个人负担和完成,前后消耗又在百万元以上。

上图:《液化气灌装站项目备案》原件由老贾留存

上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老贾留存

       

         然而,就在批文落地、项目即将进入建设阶段时,王秀文与韩延宁突然告知老贾“不再合作”,要求其退出项目。


        直至2025年7月18日,王秀文才向贾透露:“已把公司整体转让给河南人了。”并未告知老贾实际情况。


         更严重的是,据举报,王秀文与韩延宁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下伪造了《液化气灌装站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个批文的复印件(因为原件在老贾手里),上报忻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用于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王、韩二人试图将实际拥有经营权的蓝天公司彻底排除在合作之外。


         从“口头协议”到“书面约定”,再到“项目落地后变脸”,王秀文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既未遵守商业合作的诚信原则,也未履行作为合作方的基本义务,将“中介获利”置于首位,将合作伙伴的信任当作“可利用的资源”。


         王秀文将合作伙伴一脚踢开,最终以“协议变脸”“排除合作”的方式收尾,完全丢弃了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商德”。


03   人德沦丧:合作关系中的“底线突破”——背信弃义、涉嫌造假,把他人信任当“垫脚石”


       官德失守关乎权力滥用,商德尽弃关乎诚信缺失,而王秀文在项目后期的操作,则触及了“人德”的底线——背信弃义排除合作伙伴,涉嫌参与公文造假,将个人利益凌驾于他人合法权益之上,违背了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背信弃义:从“合作方”到“利益独占者”


        在整个液化气站项目中,贾及蓝天公司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拥有政府认可的“拆迁重建审批资格”。


         ——这是项目能够启动的前提,也是贾作为合作方的核心筹码。从2022年10月支付土地定金,到2023年引入资金方、签订书面协议,再到2024年奔走办理关键批文,贾始终以“合作推进项目”为目标,履行了自己作为合作方的义务。

但王秀文与韩延宁在项目最关键的批文落地后,突然单方面终止合作,拒绝老贾参与后续建设;更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浩弘盛公司及项目“整体转让”,试图彻底剥夺蓝天公司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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