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建工集团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 监管部门岂能“隐身”

2025-12-03

近日,接到山西省阳城县台头化工园施工人员反映,2025年10月9日,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郭小兔在该化工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因工程车违规作业及现场安全措施不力不幸身亡。   截至目前,涉事企业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反映后仍未给出明确核查结果,该事件已涉嫌安全生产事故瞒报。  据反映,死者郭小兔系阳城县白桑镇后圪坨村人,享年59岁,家中有一儿一女。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130万元,郭小兔于10月16日下葬。多位现场施工人员证实,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工人每日进场作业前必须接受不少于5分钟的班前安全教育,但在该项目施工期间,他们从未享受过此项法定安全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2025年11月6日,在前往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反映情况途中,实地看到郭小兔家院门前贴符咒。按照当地民俗,逝者家属会在院门前张贴符咒,以祈求辟邪祈福、守护家宅平安,其家中门前的符咒印证了施工人员反映的情况属实。  当日,将该事件详情及相关线索反馈至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该办公室张主任在向领导汇报后明确回复“对此事不知情”。截至现在,距离反映情况已过去多日,仍未收到该局关于事故核查进展及处理意见的任何音讯。     我国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山西省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而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即构成瞒报行为 。  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实施严厉处罚。按照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事故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同时,瞒报行为将被实施“一案双罚”,既追究企业责任,也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涉事企业及责任人员还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面临项目审批暂停、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防范风险扩大、追究相关责任的重要前提。晋城市建工集团若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更漠视生命安全、破坏市场秩序。阳城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对群众反映的亡人事故线索应高度重视,依法履行核查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来源:中媒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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