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晋城一煤矿发生事故! 1人遇难、16人被问责、经济损失214.43万元……

2025-11-28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025年8月10日13时49分,山西协希羊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泉煤业)井下3煤层2号回风大巷距巷口210m处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14.43万元。
  事故报告
  2025年8月10日13时49分,发生事故。
  14时09分,井下钻机队高俊青通过井下移动防爆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
  14时30分,矿调度室主任张振向董事长徐汉林、矿长牛海龙汇报事故情况。
15时04分,董事长徐汉林向阳城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6时11分,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调度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17时10分,矿长牛海龙通过传真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调度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22时25分,矿长牛海龙通过传真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调度中心续报伤者李某某遇难情况。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装载机司机在不具备检修资格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拆卸升降油缸进油管,导致铲斗突然下落,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2.间接原因
  (1)羊泉煤业项目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责任不落实、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未严格执行《无轨胶轮车检修维护制度》,违规拆卸装载机升降油缸进油管;
二是跟班副队长、班组长、安检员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开展隐患巡查排查,未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三是未对项目部三队全体人员开展《无轨胶轮车检修维护制度》的培训,作业人员不清楚装载机液压系统工作原理,安全风险认识不够。
  (2)兴安公司对项目部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对项目部的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对项目部未严格执行《无轨胶轮车检修维护制度》、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三违”作业的情况失管。
  (3)羊泉煤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对项目部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不够,对项目部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力,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
  (4)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矿监管检查不深入,对羊泉煤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管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羊泉煤业项目部三队装载机司机给予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16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其中兴安公司及羊泉煤业项目部10人;羊泉煤业4人;阳城县应急管理局2人。
  羊泉煤业井下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1人遇难,羊泉煤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给予羊泉煤业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
  兴安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给予兴安公司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
  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兴安公司要强化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督促项目部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职工的教育培训,防止安全责任落空,坚决遏制“三违”行为。
  (二)羊泉煤业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要加强对项目部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项目部严格按照《无轨胶轮车检修维护制度》开展检修;认真组织职工安全培训,保证培训效果,确保职工“看明白、想明白、干明白”;扎实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
  (三)阳城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复盘此次事故,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督促羊泉煤业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媒体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