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5
大家好,我是徐律。这些年确实有上访户拿到政府的赔偿后,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情况,信访作为一种合法维权的手段,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通过上访获得政府的赔偿是否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或者恐吓、胁迫的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那么因上访获得赔偿被控敲诈勒索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为什么要上访,他有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类案件一般受害人都是政府机关单位,那么他会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他交付财物的原因又是否是基于恐惧心理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一看这种情况下的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第一个是黄某某案,他是因为土地权属纠纷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发生了纠纷,要求赔偿9万多元,如果不赔就去上访,最后呢当地政府在压力之下给了他一些钱。但没多久,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立案,这个案子最终是被法院判决无罪,理由是政府机关不可能因为行为人说要去上访就产生恐惧心理,所以也就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自然也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再来看第二个类似的案例,陈某某是一个老师,他因为评职称的问题对学校有意见,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他就说不满足我的要求就去哪哪哪上访什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给完钱之后报警了。
这个案子一审是判构成犯罪的,二审改判无罪了,理由也是认为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不会因职工上访就产生恐惧心理,给钱是工作流程,不是被胁迫。通过这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上访型敲诈勒索在当前的司法框架之下,基本上不会被定罪。但是如果采取过激的手段或者针对某个领导个人实施的,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这也是这类案件有罪与无罪的核心辩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就是维权目的是否正当,就像上面两个案例,行为人与当地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真实存在的,他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比如实务中发生过的行为人根本就不是这个村的村民,或者不是这个学校的老师,就是了解了这个事或者有意无意的掌握了关于这个事的一些线索,然后就以此为由去讹钱的,这样肯定是不行的。其次就是维权的手段未达到胁迫的程度,不要一听说政府部门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那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了,这是绝对的误解。法律只保护人们的合法合理行为,国家有《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依规的信访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你要是说不给我钱我就打你,堵你们单位大门或者其他怎么怎么样的,这种手段如果真的达到了胁迫的程度,情节严重的话,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第三就是上访的行为针对的是单位还是个别领导或者工作人员,这个在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虽然政府机关不可能成为被恐吓的对象,但是如果针对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或领导,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比如对某个工作人员或个人说,不给钱就堵你家门,就上访举报你,让你不能升职,毁了你的前途,我这有你在某会所消费的照片。这是有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如果对方想办法给了钱,尤其是自掏腰包的,这种情况敲诈勒索基本是跑不掉的。所以总体来看,上访型敲诈勒索现在定罪的可能性和趋势是越来越小的。但是仍然需要注意,要依法依规信访,千万不要使用过激手段,避免从维权者变成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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