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3
因身体出现红疹寻求治疗,却被宣称“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的机构误导,接受无病症指征的过度治疗并支付6万余元医疗费——这是林某与北京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核心始末。
11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召开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以上案件明确非医疗美容类的消费型医疗纠纷,在符合“营利性机构、费用全自费、非强制缔约”条件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医疗机构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为破解医疗消费维权难题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
在典型案例中显示,2023年5月,林某因身体出现红疹不适,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某医院。咨询过程中,该医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林某,其为“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让林某对医院资质深信不疑。随后,林某前往该院就诊,医院诊断其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病症,制定了激光磨削术等四项诊疗方案,林某接受治疗后又多次复诊,累计支付医疗费61963元。
然而,治疗结束后林某的身体症状并未得到任何好转,反而支出了高额医疗费用。2023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核实该医院实际仅为一级医院,并非其宣称的三甲医院,其工作人员对林某的咨询作出了不真实答复,被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林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主张医院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要求退还医疗费62063元,并按三倍标准赔偿186189元。
北京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林某提出的“过度医疗”主张,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技术条件限制,鉴定机构终止鉴定。为查明事实,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现场咨询论证,结合在案证据最终认定,该医院在对林某的诊疗中,针对“炎症”的治疗缺乏病症指征,属于诱导林某接受不必要治疗、支出不必要费用的过度医疗行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林某所患病症不属于急危重症,其与医院自愿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该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医疗费用均为自主定价,林某全程自费未使用医保,该就医行为与消费行为性质一致,双方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最终认定,该医院存在双重欺诈行为:一是虚假陈述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误导林某选择就诊并接受诊疗方案;二是诊断依据不充分,在无相关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违规治疗并收费,构成欺骗消费者。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医院需退还医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作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个体患者的合法权益,更凸显出多重法律与社会价值。
长期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多集中于医疗美容类案件,而该案明确判断医疗服务是否适用消保法的核心标准并非是否属于医美服务,而是是否属于“自主定价+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行为,只要满足“营利性医疗机构、费用全自费无医保兜底、非强制缔约医疗服务”三个条件,即便是非医美类医疗纠纷也可适用消保法调整,打破了“消保法仅适用于医美”的认知局限。
同时,该案还清晰界定了两类典型医疗欺诈行为的认定逻辑——一是虚构医疗机构资质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决策,二是虚构病情、过度医疗在无诊疗必要的情况下诱导消费,法院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突破举证难题,为类似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医疗欺诈案件提供了审理思路。
此次新闻通报会上还透露,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北京三中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310件,其中涉消费欺诈案件59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欺诈行为呈现多样性,包括虚构机构及医生资质、虚假承诺效果、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且患者举证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较高。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朱平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晰医疗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条件、医疗机构消费欺诈的典型情形,通过“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标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准确运用,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推动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 | 央广网《新京报》
编辑 | 吴灏 赵佳
版面制作 | 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