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平鲁区无名煤场露天堆放生产污染严重 监管部门应严惩

2025-11-10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现“顽固”煤厂,煤炭露天堆放生产触目惊心!


煤尘漫天,防尘设施形同虚设;矸石违规排放,环保法规沦为一纸空文。平鲁垃圾场附近,一家无名煤厂常年挑战环保底线。

近日,本报接到群众反映,朔州市平鲁区垃圾场附近一家无名煤厂长期违法生产,煤炭、煤泥大多不苫盖,防尘防渗设施严重缺失,仅在生产线搭建简易煤棚。该企业不按规定排放矸石,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01 屡教不改,环保“顽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煤厂长期露天堆放煤炭、煤泥,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已构成明确违法。

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02 固废违法,证据确凿


该煤厂“不按规定排矸石”的行为,同样涉嫌违反多部环保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对于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的违规堆放,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设置了明确的罚则,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

03 监管责任,不容推卸

面对如此明显的环境违法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当地环保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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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环保的权威在于坚守。这家“顽固”煤厂的长期违法生产,不仅污染着平鲁的环境,更考验着当地监管的决心。

本报呼吁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该煤厂展开调查,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并按照相关法律条款顶格处罚。同时,建议对辖区类似环保“顽疾”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还群众一个清洁的生活环境。

#朔州市环保局 #平鲁环保局

来源:晋地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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