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6
今天讨论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场所检查的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三条【场所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本条是关于场所检查的规定,是在2012年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参见附录一)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此次修订将原条文第1款分割成两款,将检查的对象和检查的要求列为第1款;增加场所检查的规定,并将其与当场检查和住所检查的规定合并,单列为第2款;原第2款修订为第3款。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检查的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检查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3)公民住所。应当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本条主要是对(1)和(3)的检查进行规范,对(2)实施检查,还应当遵守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的场所、被侵害人以外的其他证人的人身、物品,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不得实施检查。
二、检查场所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三、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
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实施检查的,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物品实施检查的,本条未规定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法负责人的批准。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四、检查公民住所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住所是事关公民财产、隐私、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安全的重要场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私密性,受到法律的全方位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本条规定即属“法律另有规定”。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权利人是否同意,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均有权进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公民住宅,并实施检查,但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检查证的开具主体问题。同于场所检查证的开具主体,住所检查证的开具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而不能是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五、检查妇女的身体
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两类人进行:一类是女性工作人员。女性工作人员可以是女性人民警察,也可以是女性警务辅助人员等公安机关聘请的女性工作人员。女性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检查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检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内容和相关注意事项,对因女性警务辅助人员因检查不当而引发的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关的责任。另一类是医师。将医师列为实施检查的法定主体,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与女性工作人员不同,对医师并无性别要求,既可以是女性医师,也可以是男性医师。本款所称的“妇女”,其身份既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可能是被侵害人,但不能是前两者以外的其他证人。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六、案例与评析
【案例】为与桑某针对其家被拆除违建一事进行理论,彭某(女)谎称是“送快递的”进到桑某的家中,在被要求离开后,又以桑某已经报警、需要等待警察处理为由,拒不退出桑某家。某县公安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指派两名民警出警到现场。经初步了解情况后,民警将彭某和桑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对彭某带来的快递文件封进行拍照取证。当日,派出所正式受理此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彭某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彭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出警民警是两名男民警,违反了办理涉及女性嫌疑人的治安案件时,应当由一名男民警和一名女民警出警的规定,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彭某的诉称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评析】关于彭某提出的出警民警是两名男民警,违反了办理涉及女性嫌疑人的治安案件时,应当由一名男民警和一名女民警出警的规定问题,本条仅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本案中,某县公安派出所出警时,民警并未对彭某的身体进行检查,且亦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出警现场有女性违法嫌疑人时,必须有一名女民警出警,故彭某的诉称并无法律依据。
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封面摄影柏家鸿)
附录一:《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通过 2012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