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2
2025年1月9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企业反馈督察意见,在督察意见中提到环评未批先建问题,督察指出“项目环评制度落实不力,未批先建问题时有发生”。
未批先建是环评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共有三种形态,一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二是项目出现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三是环评批复满5年后方决定开工,未经原审批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在环评法修改之后,环评未批先建的处罚额度由以前的定额处罚(最高20万元),调整至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的1%-5%进行处罚,处罚力度明显强化。
在环评法修改之后,取消了限期补办环评的规定,那么,未批先建项目是否还可以补办环评?修改后的环评法并未规定禁止补办环评,根据环政法函[2018]31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评文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因此,企业目前是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环办函〔2015〕389号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实践中,如果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需要补办环评手续,通常需要对未批先建行为处罚后,才会受理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