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河南经济报全媒体记者 杨红波 通讯员 刘春润 王有利
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未能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于2023年3月某日凌晨驾车至某停车场,使用预先磨锐的焊条对孙某某货车安装的10条轮胎实施破坏。经鉴定,受损的10条轮胎均丧失使用价值,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23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2330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因经济纠纷处置失当,竟以破坏他人财产的方式寻求“心理平衡”,最终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当民事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法治化路径解决。任何试图以暴力手段实现“私力救济”的行为,不仅无法真正化解矛盾,反而可能会受到更严苛的处罚,最终得不偿失。“冲动是魔鬼”,面对冲突和纠纷时,请一定保持冷静和理性,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