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理论上来说,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是不受案、不立案且不出具报案回执的情形,属于程序违法。
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及应对措施:
一、公安机关的法律义务及法律依据
1. 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应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若不予立案,需书面告知控告人不立案原因,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责的,应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 出具报案回执的义务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场出具《受案回执》,载明查询案件进展的方式。
若未提供,可视为程序违法。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三个当场”的规定,
群众向公安机报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救济途径与应对措施
1. 申请复议与复核
(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收到不予立案通知后7日内);
(2)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7日内)。
(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 提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1)适用情形:公安机关未书面告知不立案理由,或认为其理由不成立。
(2)步骤:
向同级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 投诉与举报
向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投诉,或向监察委员会举报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4. 刑事自诉
(1)适用条件:案件属于自诉范围(如轻伤害、侵占等),且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书面决定(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三、证据收集与注意事项
1.固定报案证据
(1)保留报案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已履行报案义务。
(2)要求公安机关在《受案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若拒绝可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警号。
2. 书面材料要求
控告材料需清晰列明犯罪事实、证据线索及法律依据。
四、典型案例与实务难点
1. 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公安机关可能以“刑民交叉”为由拒绝立案,并告知报案人向法院起诉,
通过自行搜集证据明确犯罪构成要件,难度较大。
2. 程序违法的追责
若公安机关长期拖延或拒不履行义务,可结合《人民警察法》第46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