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维护保养电梯竟能作假,监管部门果断重罚

2025-05-07

案例1: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3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过程】2024年4月8日,市局、忻府区局两级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维保的山西某超级市场在用1、2号自动扶梯梳齿板破损严重,但该电梯维保记录上没有任何记录,维保记录涉嫌虚假维保,执法人员当场要求维保单位尽快更换损坏的梳齿板。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又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该超市在用1、2号电梯(对应出厂编号分别为F8NE32235、F8NE32236),发现两部电梯梳齿板仍存在多处梳齿掉齿情况,其中有两处连续掉齿两齿。查看上述两部电梯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其中“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项的保养结果均记录为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在用电梯维保情况再次检查。现场查看1号电梯维保记录,显示1号电梯于2024年4月25日进行了维保登记。调取2024年4月25日电梯监控视频,未见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视频记录。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山西某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24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山西某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92元的行政处罚。【处理过程】2024年8月13日,市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维保的宁武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号为电11晋HF0302(14)的一部电梯维保单位8月1日对其进行了全年维保,现场调取监控,该维保单位8月1日未对其进行维保。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又对该公司在宁武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维保的全部电梯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了19部电梯的维保记录,显示19部电梯均于2024年8月1日进行了全年维保登记,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均未见到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进行维保。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9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过程】2024年4月7日,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维保的某小区有保养记录,但保养记录无维保内容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为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使用单位(山西某服务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电梯维保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电梯维保记录未见2023年3月28日的维保记录,未调取到2024年3月份维保电梯的监控视频。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 忻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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