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众所周知,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却常常被一些无关的事件干扰,分散了老师和管理者的许多精力和时间。就拿五一前的4月30日来说,从早上10点多晚上11点,我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一起和学校不太相关的事件上,当然,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被影响和干扰,这也是我的职责所在。
回想起来在学校一些事情的发生和处理,本来事件的当事双方只要各自主动认清责任,持以积极的态度,一些事情完全可以迎刃而解。但有时候某些人的思维很奇怪,不管处理什么事情,总想拉个垫背的,总想把责任推给别人以求得心理平衡甚至无理也要犟三分以显得自己不是好欺负的。特别是出于这样的心理和心态,给学校处理有些矛盾就带来了很多麻烦,学校时不时就被某些家长或者社会人当成了冤大头,无辜被牵连,学校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还好,今天看到在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涉及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为校园纠纷和矛盾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指引。看后,心里有了底气。 特别提到: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特别是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分别从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等几种情形,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案例五,当事人就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理存在分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判,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 当然,案例三中,八年级学生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并打伤予以劝阻的其他同学,对此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司法裁判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
长期以来,许多家长包括一些社会人士认为:未成年孩子只要送到学校,不管什么原因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都是有责任的,使得学校在处理一些学生受伤事件时很被动。即使明显学校没有什么过错,都要花很大的精力去应对家长的质疑甚至胡搅蛮缠。
虽然,国家和地方的许多法律和条例早已明确了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分析及处理结果,更直观的再次向人们表明:学校不是无限责任公司,老师也不是全职保姆。只要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师生受伤事件发生在学校,学校可以协助协调处理、提供帮助。对于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有学生违反学校纪校规,学校有权根据校规处理学生而不受任何人干扰或阻挠。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明确家长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学校教育管理的职责,规范了学校的行为;不仅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更是通过“小案件”阐述“大道理”,明确了学校、家长及学生的权责边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的学校教育教学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不管怎样,希望社会多给学校一些理解、给老师们多一些宽容,这样老师才能有足够的安全感,大胆的施教,心无旁骛的认真教书、潜心育人,受益的是我们的孩子和国家的发展。当然,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校园纠纷的责任认定也必须依法依规,既不能让学校成为“无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无视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