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个执法办案典型案例→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例+医疗器械广告、食品标签违法案例+电梯安全违法案件+假冒名牌

2025-04-21

【典型案例】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营造从严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声势,发出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指导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兵团市场监管局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第一师一团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5年2月18日上午,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一师一团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月16日-17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日管控记录》台账未记录紫外线消毒灯灯管闪烁异常、天花板板块变形且有缝隙、洗碗机底部积有水垢等风险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第二师二十九团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5年2月7日上午,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二师二十九团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第六师五家渠某中学用于盛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容器未明显区分案

2025年2月27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第六师五家渠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用于盛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未明显区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4.11.5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四、第七师胡杨河天北某幼儿园未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2025年2月20日,第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七师胡杨河市天北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五、第十三师某学校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5年2月25日下午,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第十三师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后堂库房货架上10袋天润浓缩风味酸牛奶(原味)未按照包装上的贮存条件贮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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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守护安全】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2025年第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敦煌市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4月22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敦煌市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中药柜中存放超过保质期药品龟甲胶。

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敦煌市某医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17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医院检验科发现胃蛋白酶原Ⅱ测定试剂1人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试剂(乳胶法)4瓶超过有效期

该医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

案例三:敦煌市某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26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院内6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2种化妆品最小包装无标签标识,上述化妆品均在经营场所的陈列柜与合格品混放且无任何停止使用的警示语和禁止使用措施。

该美容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九条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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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5年第二期)

2025年,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紧盯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集中执法力量,加强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现将具有典型意义的医疗器械广告、食品标签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平利县某特产专卖店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食品,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述: 

2024年12月16日,本局接投诉举报转办线索,投诉举报人程某在拼多多平台某网店中购买的由平利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子芽(老坛酸辣阳荷姜)营养成分表造假。经核查,平利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涉诉产品。当事人的网店涉嫌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食品。

2024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发现10袋食品,其中3袋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委托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另外7袋标签上无任何标签标识。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相关证明材料。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做出合并处罚:警告、没收上述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食品和食品标签,并罚款。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主要途径,虚假标签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食品标签虚假案件的查处,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安全权,维护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同时,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可能使不合格、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经营者,要切实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小失大。

案例二

平利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案情简述:

2024年12月2日,本局在陕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先后发布了8条含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文章。当事人未能提供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涉嫌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删除了其发布的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机制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的出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涉案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关系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家长,面对青少年儿童身体和心理成长的关键阶段,正确应对生理变化,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使用医疗器械,切勿盲目相信广告,私自购买使用,以免延误治疗,给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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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日《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重点就网络领域平台经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领域的细化。《规定》施行以来,宿迁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加强合规指引,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经营者当以此为戒,自觉提高知法守法意识,诚信合规经营。

2025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集中采访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今年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采取相关措施,着力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大力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平台经济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或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

江苏某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4年1月11日,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富硒无抗蛋产品,用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发布的视频中含有“比他们更好,质量更好,质量差不多我们可以做到比他更便宜……”“他在欺骗中产甚至是中低产的宝妈,本来就没什么钱,他在掏空你们的钱包……”等有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评论。

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宿迁市洋河新区某酒类经营部专供酒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宿迁市洋河新区某酒类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快手直播间销售“卢沟桥(秘酿)酒”,宣传“这款酒是队伍里面专供,我所在部队专用酒,庆功宴都会喝……”;在快手直播间销售“老客栈国际生态源酒”,宣传“这款酒是联合国大型会议指定用酒,代表中国名酒……”。上述宣传内容均为虚假信息。

当事人虚假宣传专供、指定用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宿迁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测线索对当事人宿迁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等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商品,为提升一款“吸油贴”商品显示的销量,通过网店后台设置商品折扣价为1分钱,采用一人多拍的方式,虚构商品交易虚假销售4000件商品,实际并未发货;销售一款“南京同仁堂玉米须茶男女刮油茶腹部油排脂燃神器官方旗舰店正品”的普通食品时,宣传“拍1盒发2盒[最少瘦5斤]见效装、拍2盒发5盒[最少瘦10斤]周期装、拍3盒发8盒[最少瘦15斤]巩固装”等内容,虚假夸大食品减肥功能。

当事人虚假宣传产品功效、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宿迁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案

2024年5月,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宿迁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刷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安排职工王某负责网店销售。为提升该网络店铺的销售状况,王某组织人员,利用微信朋友圈平台,雇用“刷手”模仿真实购买者,到公司网店购买“尾椎骨减压坐垫、u型枕”等商品,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实发货的方式或真实包裹另外返还的方式获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王某在接到上述交易记录后,用当事人的活动费用,返还“刷手”虚假交易订单本金并支付“刷手”的“刷单”佣金,完成虚假交易订单532条。

当事人通过刷单虚构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口产品代购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开设网店,提供进口食品、进口化妆品的代购服务。当事人在网店上宣传代购的“N-Medical 捷克 30000胶囊”商品时,自行添加“修补DNA、增强免疫、抗衰老”的虚假功效描述;宣传代购的“捷克 collamedic 蛋白粉”商品时,自行添加此商品为保健品的虚假描述;宣传代购的“evenswiss紧颜精华”商品时,自行添加具有“抗皱、紧致、改善暗沉”功效的虚假描述。

当事人虚假宣传产品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

沭阳某药房有限公司刷单案

2024年3月,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沭阳某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刷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沭阳某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网店销售商品,为提高“【宜诺凯】奥布替尼片”的销售数量,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假交易11单。

当事人通过刷单虚构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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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②

编者按



✦2024年度,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差异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7次,查办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412件,罚没款132万元,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为推动济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市场监管力量。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警示宣传教育,现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某奶茶店给“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案


【案情摘要】“图片”商标是沪上阿姨(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2年04月28日至2032年04月27日。


2024年7月11日,根据济宁市公安部门线索移交,当事人涉嫌违规购买、使用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商品(便携打包袋)。经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购买2000个标有“图片”商标的便携打包袋用于奶茶销售,并对外销售使用了100个涉案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济宁太白湖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执行行刑衔接联动机制的一起典型案例。“沪上阿姨”作为新式茶饮品牌,其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该案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商标行政保护制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履行索证索票的审查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健康市场环境。


案例二:嘉祥县某汽车配件店销售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图片”商标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图片”注册商标标识的缸套是从流动车购入,购入1件,购入价200元/件,没有单据和相关信息;购入1004053688型号节温器2个,单价24元/个,购入1004050586型号节温器2个,单价24元/个。当事人销售节温器1个,当事人口述销售价为25元/个,无销售凭证。按照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单》显示,潍柴动力核心组件750元/套,节温器25.2元/个,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采纳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嘉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50.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虽陈述了其进货来源,但其陈述不能取得供货单位认可,无合法的进货票据、协议并能够查证属实,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因此其销售行为不能免责。


案例三:王某生产仿冒“以律”“乃缦”等注册商标的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商品案


【案情摘要】“以律”“乃缦”“蔓鲁寇manlukou”3个注册商标均为青岛清晨以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20类上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2024年7月4日,接商标权利人投诉,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经营场所内工人正在加工组装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商品,现场商品未发现使用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主图及商品详情页使用“蔓鲁寇®”“蔓鲁寇旗舰”“品牌:以律家具”“乃缦®”字样销售电动足疗沙发按摩床商品,成功交易628单,违法经营额110115.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在互联网环境下商品商标的保护。该案中当事人在商标使用环节中既有相同也有近似,在商品类别上,既有同一种也有类似商品,且当事人只在电商网络交易平台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未在线下商品中使用注册商标,涉嫌违法案值较大,案情复杂,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了行刑衔接机制,与多部门开展联络会商研判,引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说理,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成立,确定了违法金额。该案件在判断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使用、侵权定性、案值认定、行刑衔接方面都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对今后查办互联网电商平台中的侵权案件提供了经验。


案例四:济宁市某商贸销售有限公司在洗化商品上仿冒“花無痕”注册商标案


【案情摘要】“花無痕”是广州博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3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 2032年10月20日。


2024年3月1日,根据“花無痕”的商标持有人举报,京东商城第三方商家“强胜家清专营店”涉嫌销售侵犯“花無痕”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品编号:10088348123398。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强胜家清专营店”销售商品编号10088348123398的洗化商品时使用“花无痕”字体进行商品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济宁经开区市场监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严厉惩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未经“花無痕”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侵犯“花無痕”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处理彰显了济宁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例的坚定决心和营造、维护、优化健康法治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案例五:金乡县鱼山街道某副食部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摘要】“宁夏枸杞”是地理标志产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2024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华海顺达“宁夏枸杞”2袋(食品名称:宁夏枸杞(分装);净含量:80g,产品标准代号:GB/T 18672;原料产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产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某粮油调料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为单县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门店,该公司从沧州市某粮油调料有限公司采购上述产品并于2023年12月28日配送到当事人处6袋。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1.40元,获违法所得13.20元。根据GB/T 19742-2008《地理标志产品 宁夏枸杞》附录A规定,宁夏枸杞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不包括河北省沧州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宁夏枸杞”2袋,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2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不仅关联到产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地区的自然及人文因素,还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购买的产品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这不仅侵犯了原地理标志所有者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发展区域特色品牌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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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兵团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兵团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各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严格执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保障了辖区职工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兵团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6月28日,兵团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养老院进行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记录本中显示2024年6月22日维保单位对该电梯进行了维保工作,但执法人员调取的电梯监控录像显示维保人员未到电梯使用现场开展6月份下半月维保工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兵团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2.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公司使用未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电梯案

2024年3月22日,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接到内容为“小区多部电梯出现故障某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的举报,执法人员对正在使用的某小区16号楼1单元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正在使用,且存在张紧轮失效、轿厢无法正常开关、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和轿厢底坑未清洁等问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经查,某小区16号楼1单元电梯自2024年3月份频繁出现故障,存在隐患,当事人未对该故障电梯进行检修并排除隐患。

该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3.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5月,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多部电梯维保记录本中无电梯参数信息填写情况,记录的半月维保周期间隔多次超过15日,且未见季度维保情况。维保合同显示维保单位为昆玉市某公司。检查中还发现,昆玉市某公司如某、阿某二人于2023年10月20日、11月6日对昆玉市某公司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是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修理T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四师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26元。

4.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5月25日,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1部在用防爆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查实,自2024年5月6日至5月25日期间,该公司对涉案电梯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5.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4月25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厦内的5部电梯检查时发现,在2024年4月14日电梯维保记录上,维保人员签字一栏显示“王某 叶某”,经过执法人员调取监控后发现,在2024年4月14日只有维保人员王某1人对上述5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维保人员叶某未到现场开展维保工作,王某代替叶某在电梯维保记录中签字。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6.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7月18日,第三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图木舒克市工业园区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维保资料时发现由某公司维保的5台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24年7月19日,还有1台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24年8月3日,当事人涉嫌对未到维保时间的电梯进行虚假维护保养;另发现1台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24年6月3日,当事人涉嫌对已到维保时间的电梯超期未进行维护保养。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2.5元。

7.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1月31日,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2个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36台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其中24台电梯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和11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维护保养计划对所负责的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9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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