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1
阳城法院从2024年办理的涉彩礼纠纷案件中选取4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促使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彩礼,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弘扬新时代文明家风。
案例一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返还部分彩礼——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
赵某、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4年1月底举行结婚仪式,202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给王某送彩礼188000元,王某打回8000元,另购买“五金”花费4万元。2024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王某回娘家后未再回赵某家中,后双方协商彩礼返还数额未果。调解结果案例二隐瞒婚前疾病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三
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孙某及其母亲与黄某及其父母婚约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
孙某、黄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孙某给付黄某一方188000元彩礼款,黄某当天打回18000元。后孙某、黄某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4年6月开始分居,双方均表示是因对方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孙某及其母亲起诉黄某及其父母要求共同返还彩礼款。
案例四彩礼范围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人均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 ——陈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基本案情
陈某与白某(女)系自由恋爱,双方恋爱期间,陈某曾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白某转账,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消费,在各种节日时向白某赠送礼物。2023年1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陈某给付白某彩礼款160000元以及价值32000元的“三金”,婚后双方短暂生活至2024年3月起分居,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三金”款及各种转账款项。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款和“三金”均属于彩礼范围,特殊纪念时点的礼金、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陈某在双方恋爱期间给付白某的礼物和款项价值不大,属于双方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可以不予返还。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陈某与白某自愿离婚;二、白某自愿返还陈某彩礼款10万元以及“三金”。
来源: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