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占地与青苗补偿

2025-03-18

一、为什么会占地?

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性工程,兼具民生保障与生态优化双重价值。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占用土地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具有系统性、有序性等特点。

1.1 历史遗留问题

耕地包产到户后,部分农民群众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盲目垦殖,连年采取“扩边展沿”的方式侵占蚕食田间道路、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致使这部分设施由宽变窄、由好变坏,甚至丧失了基本功能。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国土调查时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社会上通俗讲的“所见即所得”),导致上述历史既有农田基础设施用地被调查为耕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恢复路宽及沟渠灌排功能,会占用一部分耕地。

1.2 基础设施配套需要

为了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高标准农田需要构建完善的农田基础设施体系,在修建农田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对灌排沟渠、田间道路等线性工程的布局进行优化时,可能会占用一部分边际耕地。另外,在坡耕地治理中,沿等高线方向修筑梯田时,田坎(埂)也会占用一部分耕种面积。

1.3 耕地碎片化治理需要

为适应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机械化效率,需将零散地块归并为集中连片、规模适度的高标准农田。在优化耕地布局过程中,为消除不规则地块边界、调整田块几何形态等,可能会涉及局部耕地的调整或占用。

二、占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的田间道路、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由项目区受益农户等经营主体无偿使用,所“占用”的土地并未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原则上不适用于上述法律条文,不属于法定征地补偿范畴。同时,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仅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及其相关费用支出,没有专门用于占地补偿方面的资金安排。在具体实践中,多数地方是依靠当地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占地问题,但是由于土地权属复杂、农民利益诉求多元等因素,使得占地协调工作困难重重,占地无法协调已然成为项目变更调整的主要原因,也给项目的整体进度和预期成效带来严峻挑战。

笔者认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占地的,可通过土地权属调整置换、新增耕地收益共享机制等非传统货币补偿方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避开农忙时节,因工程建设导致青苗毁损或因临时占用土地影响种植农作物的,施工单位应参照当地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明确青苗补偿等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另外,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我们应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确权成果摸清拟占用的土地是农户的承包地,还是私自侵占的集体土地,抑或是“磨牛地”(又称“回牛地”,即在传统农耕活动中,为了方便牛耕转弯而在耕地边缘历史形成的、在承包地之外的土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占用非承包地的,宜在项目实施前由集体收回,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打好用地基础。

三、减少占地及其矛盾的措施

3.1 厘清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在法理上,农户占用机耕田间道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因此,我们应将规划设计的农田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与土地确权成果进行套合比对,并结合“一调”“二调”数据,厘清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是占用农户耕地还是恢复原有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3.2 合理规划设计

一是,农田基础设施布局要合理,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22)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避免因过度设计,导致路面过宽、沟渠断面过大。在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占地面积,确保农田基础设施占地率不高于8%。

二是,结合田块整治工程,优化耕地布局,积极挖掘新增耕地潜力,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如果发现项目区存在土地利用现状不符,涉及国土调查错漏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协助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等有关规定,举证纠正调查成果,进一步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用地空间。

3.3 充分征求相关利益主体意见

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度。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基于维护和发展全体村民的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对项目设计方案、占地范围和补偿机制等进行民主评议,并将决议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并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对象、投诉电话。相关对象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即视为对该决议无异议。

3.4 加强土地权属调整制度配套

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可避免地要打破原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如: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存在调整需要而预先留出的土地)合理补偿给土地承包合同内耕地被占用的农户,解决建设占地引起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5 科学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科学组织施工,难以避免临时占用土地进行施工作业的,要提前与相关权益主体达成临时用地协议,涉及压占、挖损耕地的要做好表土保护。村镇等基层单位也应积极协调,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序推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有耕地布局条件下,农田基础设施配套既要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要求,又要满足农业生产需要,项目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占用耕地。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科学规划布局,在充分征求村镇、村民等受益主体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占地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以补定占”原则编制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并根据设计方案在农耕前划定施工红线,减少临时用地范围,及时与相关主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项目村镇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协调与相关农户之间的关系,化解潜在纠纷与矛盾。总之,我们要穷尽一切办法,把高标准农田建设成利民、富民、得民心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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