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兴东村:村干部非法侵占村民危房改造款 村民多次举报至今无果

2022-05-16

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为改善农村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采取的一项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是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我们要坚决严惩视扶贫资金为“唐僧肉”,通过贪占、虚报冒领、截留等手段来啃上“一口”而剥夺了困难群众希望的违法违纪行为。

近日,我部接到群众举报称平遥县朱坑乡兴东村党员干部米万一,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财务制度,在2019年危房改造中,把十几名贫困户、五保户应享受的国家下拨危房改造款,打入了村监督组成员雷晓明个人账户,村干部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起的是上传下达作用,该款是属于危房改造户的私人财产,而不应打入其他人的账户,其目的显而易见,可以从中截留部分款项,侵占了个人财产,性质严重。

接到举报后,我部人员亲自来到平遥县平遥县朱坑乡兴东村实地了解情况。在知情人的带领下,我部人员来到个人危房改造款被侵吞的受害群众赵红喜、任玉平、米国豪等家里了解情况。在这里,受害群众出示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银行转账等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村民所举报的内容的确存在并且事实清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干部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此,我部将会继续关注。

新闻来源:民生观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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