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谅解可以撤案吗?

2025-02-13

     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案件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否可以撤案,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原则、程序正义以及对各方权益的平衡。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案件的性质、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一、刑事案件的分类与撤案规则

     刑事案件主要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属于此类,如常见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重伤以上)等。而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对于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是因为自诉案件通常涉及的是公民个人之间的轻微刑事纠纷,法律赋予了被害人较大的自主权,允许其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在侮辱诽谤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事后真诚悔悟,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可以选择撤回自诉,案件也就随之终结。

      然而,公诉案件的处理则截然不同。公诉案件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被害人的个体权益,更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尊严。即便被害人谅解了犯罪嫌疑人,案件一般也不会轻易撤案。这是因为犯罪行为被视为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侵害,不能仅仅因为被害人的态度转变就放弃对犯罪的追究。

二、受害人谅解在公诉案件中的作用

      虽然在公诉案件中,受害人谅解不能直接导致撤案,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从量刑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人谅解,通常会被法院视为其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例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主动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这不仅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也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三、特殊公诉案件中的和解与撤案可能

        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公诉案件中,存在着刑事和解制度,这为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例如,在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造成的伤害程度较轻,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可能会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类似撤案的效果,但这与直接撤案在法律程序和性质上仍存在差异。

     刑事案件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否可以撤案,需要区分案件类型,在自诉案件中有撤案的可能,而公诉案件除特定情形外一般不能撤案,但受害人谅解会对量刑等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兼顾了个案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力求在维护法治秩序与保障当事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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