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最新解释,2月1日起生效,主要解决这些争议问题

2025-02-06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为什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呢,因为民法典开始施行后,有些大家特别关心的热点问题,还有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一些新情况、有争议的问题,都需要用法律来进一步规范。最新这个解释,就把像父母给婚后子女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夫妻之间送房子怎么认定、出轨把共同财产赠与别人、通过离婚来恶意逃债这些让人头疼的事都规范了。我们一个个来看。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财产怎么分?

在我国,子女结婚的时候,父母给子女掏钱买房,是挺常见的现象。这既把财产传给下一代,也是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可到小两口闹离婚分财产的时候,父母出的钱算谁的就容易扯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那什么叫财产情况,比如财产的出资来源,也就是说,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正常是一人一半,但如果这个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出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这次司法解释区分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解释规定,不论有没有约定只给自己的子女,不论是不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

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的父母为他们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说房子只给小明,过了五年两人离婚了。

按照最新的解释,小明和小红离婚后,法院会将房子判给小明。

但是,法院也会考虑小红在这五年里对家庭的贡献,有没有孩子,谁有过错等,来决定给小红多少补偿。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这时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把房子判给出资80%那一方父母,但是会给另一方补偿。

补偿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小孩的情况,以及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

总之,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法官得把事实都搞清楚了,才能做出公平的判决,既要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同时也要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得随意撤

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对大额共同财产,特别是唯一房产的分割,常常达不成一致,这时有个折中的办法,把房子给孩子。

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就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可是离婚后,有些人很快就不认账了。因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范。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按照以前赠与合同的规则,财产权在还没有给到孩子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但这种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它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商量好的分割共同财产的形式,所以不能随意反悔。


三、规制 “离婚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生活中,有些人在负债后,为了逃避债务,就跟另一半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到对方名下,这就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为了规制这种“金蝉脱壳”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例如,小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以个人名义向小王借款5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小明和小红协议离婚,然后将家庭财产全部转移到小红名下,导致小王要不回来借款。

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明与小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四、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在结婚前或者结婚期间,一方说好把房子给另一方,或者加个名字,这挺常见的。

可是到离婚的时候,这房子归谁,就成了大难题。

按照新司法解释,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一)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要是还没办过户手续,两个人打官司的时候争房子协商不成的,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来判决房子归谁,要不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多少。

比如说,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约定把婚前买的一套房子送给小红,但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没有孩子、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要是他俩结婚时间很长,比如10年、20年,虽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小红对家庭付出很多,法院就可能判房子归小红。要是结婚时间短,法院就可能判房子归小明,再给小红一些补偿,这样来平衡双方利益。

(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要维护财产秩序,弘扬诚信价值,认为房屋是归接受一方的所有。

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也没有什么重大过错,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这样来否定通过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的行为。

总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平衡各方利益,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五、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是没有特别的约定,两个人的钱就是共同的。要是一方偷偷地把共同财产送给外面的“第三者”,另一方能要求返还吗?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要是为了重婚、跟别人同居或者做些违背夫妻忠诚的事,偷偷送钱给别人,这不仅损害了另一半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还违背了公序良俗,法院是支持另一方要求返还财产的。

比如说,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小明背着小红给“第三者”小王送了10万块钱。小红发现后,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明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王把钱还回来。法律就是要保护无过错的配偶,不能让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得逞。


总之,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财产的分割原则,能更好地平衡个人财产权利和家庭利益,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积极意义显著。

顺便附上新司法解释全文链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进去学习:

最高法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在资产类型方面,保单资产相比房产和现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独立性和指向性,因此具有更强的婚姻风险和债务风险隔离功能,今天不再展开叙述,留给大家作为课后思考题。最后,感谢大家过去一年的关注和支持,因为有你们的陪伴和鼓励,我才有动力持续写作到今天。新年将至,愿大家如同生肖蛇一般,灵动聪慧,好运连连,所有的美好都能如期而至,生活如繁花般绚烂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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