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拘留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一般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情况: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认罪认罚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补充侦查: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侦2次,每次1个月。
法院审判阶段
一审:一般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审: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