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吨王”入刑观察

2025-01-13

超限超载“百吨王”以危险作业罪入刑的,网上目前能搜到十几例。严格以“罪刑法定”原则审视,部分案例有“入罪以宽”的问题。据了解,这部分案例正被试图效仿,有必要及时作个讨论,辨正析非。

十几个案例中,裁判文书网上能见到完整判决书的尚在少数。新闻报道的描述未必严谨,但基本事实还算清楚。由基本事实归纳一下,按当事人行为大概可分为三个类型:拒不执行责令停业整顿决定、拒不消除违法状态(排除危险)、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罚后再犯)。下面一一讨论。为节省正文篇幅,案情摘录附后。

一、拒不执行责令停业整顿型案例

现只有一例:运输企业名下货运车辆多次因“百吨王”现象被交警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该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车超过本单位货车总数10%的行为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概括地包含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企业负责人继续指使司机违法超限装载运输,自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决定后第四日始的一个多月中,又多次因“百吨王”现象被查获→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企业负责人触犯危险作业罪。

对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犯罪构成,该案例堪称典范。

要件一,案涉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若案涉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因由,仅仅是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车超过本单位货车总数10%,并不存在“百吨王”重大事故隐患;其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在停业整顿期间或之后,所属货车又出现“百吨王”现象的,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不符合“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要件。是否可以认为,刑法对“重大事故隐患”自有判断标准,不须引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认定标准?隐患的判定方法,有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评估分析法等;交通运输部文件将“百吨王”列为重大事故隐患,采用的就是直接判定法。司法机关是否可以采用综合判定或评估分析法认定个案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比如,根据危险特性和危害后果等评估分析,将“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车超过本单位货车总数10%”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样操作显然不妥。“重大事故隐患”是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它的解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目前对“百吨王”以下的多次违法超限超载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尚无哪个有权文件明确以何种方法进行综合判定或者评估分析。如任由司法人员据个案情形作出解释,可能会产生滥用刑罚的危险。况且,危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罪名,直接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衔接,其构成要件要素当然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规定来解释。

要件二,案涉企业拒不执行责令停业整顿决定。何谓“拒不执行”?需要考量四个方面。第一,具体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拒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外,另有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两种情形。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需由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在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前述两种规避、干扰执行的情形。这两种情形可能存在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问题,但不能倒果为因地认为,只要出现这两种情形,一定会有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运输企业出现“百吨王”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原因是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目前能采取的整改措施也主要是制度的改进与落实;主管部门只能审查制度运转体系是否可靠、有效,至于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不得不等到企业恢复经营运转起来再考察。企业恢复经营后又很快出了问题,说明其“有制度不落实”,改进制度之初便无落实之意,属于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

第二,违法时间。运输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又发生“百吨王”现象的,毫无疑问是拒不执行责令停业整顿决定。在停业整顿结束后短时间内又发生“百吨王”现象的,也可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其拒不执行;但所谓“短时间内”的标准是什么?三十日内可以理解,两月三月勉强也可理解,两年三年乃至五年十年呢?毕竟隐患整改不可能一朝改正永绝后患,将几年后出现的“百吨王”归咎于企业当初拒不执行责令停业整顿决定,无论如何都不能被接受。这个时长标准,还需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也只能依靠法官的经验与逻辑来裁量。若要勉强找一个合理时长标准的话,以一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周期(即一季度,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标准似较易让人接受。逻辑是: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需向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书面报送,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有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这似可表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束一个阶段,进入一个新阶段;在新阶段发生的问题,更多归责于新阶段的排查治理措施,与前一阶段曾开展的停业整顿之间,因果力减弱。当然这只是聊备一说。

第三,责任主体。货运企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现象。挂靠车主拒不执行停业整顿措施的,能否归责于被挂靠企业?挂靠经营实质是一种代理经营关系,但不能拿民法中的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或者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规定,来判断行政和刑事责任归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惩戒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谁的行为谁担责。挂靠车主拒不执行停业整顿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度发生“百吨王”现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被挂靠企业在停业整顿中,如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管理义务,组织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整改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百吨王”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物的危险状态,这种不安全行为又是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属于显性隐患下埋藏着隐性隐患,如同树木,叶在其上,根在其下,单只消除显性隐患没有作用;因此停业整顿就必须将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整改,绝不可能只去其叶而留其根。换言之,停业整顿的整改要求,是消除“百吨王”的成因,而不是“百吨王”本身(在路面执法阶段已被消除)。企业的拒不执行,体现在对管理缺陷的无动于衷,或者糊弄了事。

要件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道路运输行业本身是安全生产高危行业,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百吨王”在运输过程中更是随时随地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其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不言而喻。

二、拒不消除违法状态型案例

现有两例。一例为“百吨王”货车被查处实施了卸载,被放行后又将卸载货物装车继续行驶。该例也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犯罪构成,即:案涉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如前文所述,“百吨王”有着现实的、紧迫的、重大的危险,立即排除危险的方法是卸载超限超载部分货物,消除违法状态。卸载之后又装车继续行驶,显属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又恢复了原危险状态。

另一例为“百吨王”货车同时有擅自改装行为,被查处并责令改正后,再次因“百吨王”现象被查处,车辆亦未恢复原状。该例中“百吨王”的问题后文再论;且说货运车辆擅自改装同样被交通运输部文件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改正(排除危险)后,再次被查处时发现未按要求改正的,能否以此认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一般不能。一是单纯擅自改装行为的现实危险远没有“百吨王”那样危急,除非擅自改装与严重超限超载兼具。二是据案情描述,擅自改装的车辆没有被责令当场恢复原状,不具备“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这一要件;也侧面说明案涉车辆的改装情况,不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型案例

流传所谓“两次‘百吨王’(被查处一次后再犯)即可入刑,就是这类案例。该型案例数量最多,“入罪以宽”的问题比较明显;但不知是否因被告均被判了缓刑,加之人们对刑罚有着天然畏惧,理论界对危险作业罪又未充分研讨,目前没有一例上诉。

该型案例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前过疑非百吨王”。据案情描述,案涉货车因“百吨王”现象被查处后,执法机关调查发现,当事人此前存在“多次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此类似是而非的表述,说明当事人之前可能不是因超限超载“百吨王”被处罚;那就不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中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如前文所述,多次实施超限超载也好,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也好,不宜由司法人员自行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另一种情形是“现实危险已排除”。当事人因超限超载“百吨王”被责令消除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后,又因“百吨王”现象被查获。粗略看来,这类案例似无问题;细加分析,并不能满足“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这一要件。关键在于“排除危险”所指的是现实危险还是可能的危险,是具体危险还是概括的危险。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当事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对接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应为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按文义解释,该项表述的应为尚未排除的隐患、正在发生的危险。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条表述的事故除患,从等级说,应包括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从形态说,应包括同一隐患的持续状态和同种隐患的连续发生。运输企业货运车辆有“百吨王”现象被责令限期消除或停业整顿的(立即消除适用于路面执法的场合),非因“百吨王”现象仍在持续,现实的危险尚未排除;而因其连续发生,需要通过停业整顿来消除隐患成因,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

对于“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言,对接的应为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排除危险”指的是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其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只能是现实的危险。其二,在路面执法环节发现的货运车辆“百吨王”,责令消除违法行为排除的只能是当下的危险。其三,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时,虽然可以要求当事人今后不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排除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尽管当事人今后还可能实施同种违法行为,但在将来的危险未有端倪、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之前,不能以存有潜在危险为由要求当事人排除。其四,危险必然是客观存在的;设若可以要求当事人排除尚不存在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那么这个“将来”有多远?十年后当事人又实施超限超载“百吨王”行为的,能否以其拒不执行立即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概言之,查处货车“百吨王”,责令当事人排除的危险,仅仅为卸载消除本次的违法状态;并非作出一个概括的行政决定,要求其排除当下及今后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危险。当事人在路面被查处后,按要求卸载后即排除了危险,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所以,“两次百吨王即入刑的观点并不可取。

此处的疑虑是,按上述观点,个体货运经营者发生超限超载“百吨王”行为,被查处并卸载纠正之后,又反复发生同种违法行为的,岂非因对个人不适用安全生产法,无法责令停业整顿,而使该人永远不构成犯罪?一方面,这种看法的担忧在于违法行为反复发生构成的危险。即其关注的重点是“反复”而非“拒不执行”。但分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其要点在“拒不执行”。否则“百吨王”本身即有现实且重大、紧迫的危险,为何不直接入罪设一人有10次超限超载“百吨王”行为仅被发现一次,而另一人只有3次却被先后查处,哪个人的行为造成的危险更大?前者不构成危险作业罪而后者可能构成,说明“反复发生”不是认定危险作业罪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担忧事故隐患反复发生,而对法律规定作出不当的解释,使其失去预测作用;这对法治建设而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另一方面,认为责令停业整顿不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实属误解。道路货运经营者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民法典虽将个体工商户归入自然人一章,但两者不能划全等号;个体工商户亦属个体经济组织。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称“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20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2024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自然人,保留了个体工商户。2017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包括“个体经济组织”,虽然条例2022版再指出具体适用范围,仅以“生产经营单位”笼统指称,但历史解释,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然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个体货运经营者与货运企业仅经营规模不同,以立法目的解释,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中,小规模经营者应遵守能遵守、应执行可执行的部分,均可适用于个体经营者。个体货运经营者与货运企业实施的超限超载“百吨王”行为,同质同构同等后果,应当同罚同改,同样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全国及部分省市纷纷出现了“‘百吨王’入刑第一例”,还有些地方正积极追求本地第一例,不过有的准备按“两次‘百吨王’即可入刑”的套路操作,有的则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还是谨慎一些好。刑罚是最严厉的惩戒,也许多年以后回头再看,会发现自己参与的第一例比较草率,非但不是亮点,反而内心不安。把一切交给历史评价之前,要对历史负责。


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多种多样,本文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辨析,仅针对超限超载“百吨王”行为;对其他行业、其他领域、其他种类的事故隐患,肯定有不适合处,仅供参考


附:“百吨王”入刑案例案情摘录


1.全国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某渣土运输公司因其所属车辆超限超载于2023年12月5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该公司未根据要求于2023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所属货车因总质量超过100吨以上再次被查获。公司实际负责人俞某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3年11月17日,许x阳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总质量109.22吨的货车,在河南内乡被交警查获。因许x阳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叫来梁丽臣顶包为货车司机,由其接受交警处罚。2023年11月18日,该货车卸载超载部分货物被放行后,又将卸下的货物装车继续行驶。2023年11月20日,许x阳驾驶该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19公里900米处,被河北永年高速交警查获。案涉货车挂靠在克山县佰捷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许x阳。河北永年法院认为:许x阳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其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货运车辆,且在行政机关处罚时找他人顶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河南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3年11月8日、2024年3月31日,平顶山市某运输公司所属货运车辆两次因擅自更改车辆外型、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交警查获。该公司车辆于2018年曾发生重大亡人事故,法人代表杨某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时,市交通局多次认定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杨某成无故拒不执行整改,车辆改装未恢复出厂值,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4.甘肃高台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4月19日,林某某受杨某某指使驾驶擅自改装的重型货车,装载107.2吨原煤(车货实际总质量129.38吨),在G7京新高速黑鹰山公安检查站被查处,并责令消除违法状态。行政处罚执行并整改完毕后,货车实际经营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又将挂车非法改装为仓栅式。7月3日,杨某某再次安排林某某驾驶该车装载原煤103.2吨(车货实际总质量123.6吨)从新疆前往河北唐山。7月4日途经高台服务区时,被张掖高速交警查获。车主杨某某及驾驶人林某某均以危险作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5.甘肃山丹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6月14日,龙某雇佣沈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因车货总质量144.5吨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沈某多次实施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车主龙某及驾驶人沈某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6.甘肃山丹第二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7月17日,刘某丰雇佣刘某富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因车货总质量141.6吨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驾驶人刘某富多次实施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刘某丰、刘某富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7.甘肃山丹第三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7 月22 日,张某驾驶车货总重113.88吨的重型货车行驶至山丹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车主张某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8.甘肃山丹第四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7月22日,董某驾驶车货总重106.02吨的重型货车行驶至山丹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车主董某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9.陕西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8月19日,西安周至县交警临检发现一辆重型半挂车总质量超过120吨。在核准该车违法档案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还曾于同年7月27日因超载百分之百以上,被处以驾驶证扣6分、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司法机关认为,实际经营管理人赵某经营的货运车辆因超载被依法行政处罚,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拒不执行,该车辆再次因超载被查获,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辽宁“百吨王”入刑案例一。锦州某物流公司名下货运车辆于2024年7月前有12次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交警部门处罚。2024年7月5日锦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为给予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拒不整改,公司实际经营者谷某某继续指使司机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运输,7月9日至8月12日期间,5次因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查获,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执行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谷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1.辽宁“百吨王”入刑案例二。2023年8月10日、2024年8月3日、2024年10月24日,汤某三次驾驶重型货车因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交警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被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后予以处罚,最终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12.山东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7月3日0时16分许,苏某华驾驶车货总质量158.21吨的重型货车被临淄交警查扣。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同年4月曾因超载被博兴交警罚款二千元,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苏某华被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13.江西首例“百吨王”入刑案例。2024年11月7日上午,贵溪交警大队周坊中队民警路面巡逻发现周某林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达109.34吨,车厢两侧还加装了40厘米钢板,增高扩容。周某林既是驾驶员,也是该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经营人。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此前,周某林因超载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过。周某林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贵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注:以上案例案情均摘自网上报道,案情描述可能有不完整、不准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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