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反映:曲沃县北董乡安鹄、上裴两村有人私挖黄土售卖非法获利

2024-12-26

“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 。”土地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肆意破坏土地,给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近日,曲沃县北董乡有群众反映称:安鹄村、上裴村这两个村有人破坏集体土地私挖黄土进行售卖,到底是谁在这块集体土地上私挖黄土呢?

走访中有村民讲,安鹄村大量私挖黄土进行牟利的人员其实就是本村村民,至于到底是一人所为还是多人谋划不得而知。今年年初就开始采挖了,前半年黄土基本上都买到了108国道改线工程,上个月是卖给了附近的建筑工地。

上裴村也是如此,有村民称,有村干部参与其中。

据了解:前期挖的黄土都被卖到108改线工程后,他们利用工程废土对之前挖的痕迹进行了填埋,现在挖运售卖的是回填土。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民表示,整整挖了一年,挖了多少土卖了多少钱?只有相关部门能查清楚。

我们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曲沃县北董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工作人员说政府没有安排这样的取土行为,起初也并不知情,最近才有人举报。

向反映群众反馈时,群众质疑:一名普通村民咋能有这么大胆子,敢明目张胆连续月余盗挖黄土牟利呢?对于群众质疑,我们也无法解释,只能静等相关部门调查落实了。

现在,这两村已停止售卖黄土,但是已造成大量土地被毁坏的后果,谁来为此后果负责?被破坏的土地由谁来负责修复?

法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用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在原农用地上建房、修路、采石、采矿、采土、倾倒废物等作其他方面使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20亩以上等数量较大的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主要有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情节严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直接导致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修复被破坏土地的民事责任,充分体现“谁损害、谁担责”“预防为主,修复优先”等环境资源审判基本原则。在量刑时,可将被告人积极进行土地修复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这有助于正向激励行为人主动、及时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土地,真正实现刑罚适用的基本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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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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