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法院是否应该冻结农民工工资52.8万元!

2024-12-18

河南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违背原审判决特定物事实,恶意片面曲解法律,无限扩大连带责任,查封案外人帐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行为,实在令人无捺和愤怒。 

 

我叫常小勇,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古绛镇西乔村村民,联系电话:15835982898。       

2024年10月28日,因总包欠付劳务费,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为此,我代表本公司与盛邦聚德苑项目开发商闻喜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包方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由闻喜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1200000元用于优先支付劳务工资的《债权债务转让三方协议书》,2024年10月31日,我公司收到700000元电子承兑汇票。2024年11月1日,发现经多方努力讨回的劳务款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冻结。2024年11月6日,我急行3百多公里的路程与该法院对接了解查封原因后,确认是因号称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因欠租赁费和租赁物返还纠纷,被卫滨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原审案中我司即不是被告;亦不是被执行人,是二次恢复执行时才连带追加的。        

 

我司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异议申请书,及有关无连带责任的证据。卫滨区人民法院只尊重程序,且无视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1月6日,我个人独资注册运城分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财务会计单独核算,税收单独缴纳,财产也独立于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从2021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三年时间我负责的千硕运城分公司只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盛邦聚德苑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再无别的工程项目,分包范围是“盛邦聚德苑项目施工图范围内从结构基层至地暖保护层所有地暖制作铺设施工”。因欠付29名农民工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资共计560000元,该29名农民工以我分公司为被申请人诉至闻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多方协调下,2024年11月25日,各方达成闻劳人仲调字(2024)第76号《仲裁调解书》。此仲裁书已向卫滨区人民法院提供,卫滨区人民法院以我公司无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驳回了我的案外人异议请求。       

试问新乡卫滨区法院的法官: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作为原告主体起诉是否适格,一审法院怎么审查的?其是不是分公司?有法人资格么?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即然没有法人资格,那么他的对外表证有授权书么?其说代表谁就能代表谁,法院凭什么相信呢?新乡分公司至今没有违法和被执行的信息,为什么在起诉和执行时均没有新乡分公司?我司作为案外人,能不能提供农民工工资账户?劳务费是不是属于农民工的工资? 

我司希望司法机关要尊重事实,法律是维护正义和社会稳定的武器,不是支持个人私利的工具,法院也不应该成为不法分子实施非法目地的工具。

供稿人:郝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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