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近日接:实名举报人张海菊,女,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家住:绛县大交镇北册村第五居民组413号,身份证号:142731 196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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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9 实名举报郭鹏飞系山西绛县安峪镇东三涧村人(县政协委员),身份证号:14273119861202***** 手机号:1503591
***** 于2018年1月18日,借山西昊丰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的名义,诈骗我面积 89平方米,价值 264330元的房屋一套。
郭鹏飞借用,山西昊丰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张海菊264330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请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依规,严查此事,给受害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