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部门不作为,可以越级信访吗?

2024-12-09

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然而现实中一些信访部门却把群众的信访当成一种负担,看做一种“麻烦”,致使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事情。那么如果信访部门不作为,群众可以越级信访吗?

信访部门哪些行为属于不作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访部门会受到责任追究甚至的刑事追究的情形,因篇幅原因,这里就不赘述了,需要了解的可以查看《信访工作条例》原文。

下面讲哪些情形属于不作为。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有五种情形: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的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所有信访事项必须15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告知;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对、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了;

四、对发生的群体仿或者是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如对五人以上反映同一事项,比如拆迁、征地、房产、拖欠工资等;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信访的归属问题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可以接受群众信访问题的单位部门有以下几类:

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

2.各级机关、单位。也就是与信访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

3.政法部门(政法委、公检法)。信访问题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

4.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涉及对公职人员检举控告类的信访事项。

那么信访人可以向哪一级部门和单位信访呢?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举个例子:假如信访人是某地级市市民,归某地级市管理,他既可以向本市机关信访,也可以向省级机关信访。如果直接向省级机关信访,省级机关接访后,大概率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送到市里机关处理。

什么是越级信访?

越级信访是指信访人不按照正常的信访程序,越过所在单位或所反映问题的管辖单位(本级和上一级),直接向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

还是以上个例子为例,地级市信访人可以到本市或者省级机关信访,但是越过这两个级别单位,直接到中央机关信访,就属于越级信访了

这里要纠正一个认识误区,并不是越过本级向上一级信访就是越级信访行为,而是越过管辖单位才叫越级信访,而管辖单位包括本级和上一级。

可以明确的是,《信访工作条例》只规定了信访的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越级信访是禁止性行为,所以,越级信访应该属于违反规定行为,但不算违法行为。只不过,如果你的信访事项已经被市级机关受理了,那么省级机关就不再受理了。同理,如果被省级机关受理了,国家机关就不再受理了。

那如果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对信访部门不作为,是不是就不能再向更高一级机关信访了?

当然不是。

如果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也就是说,信访人可以按照规定越两级进行信访。

举个例子。假如信访人是某县的百姓,他向县级机关信访,如果对县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市级机关申请复查,如果对地市级机关复查不服,可以向省级机关申请复核。


这里有一个重点,就是一定要申请复查和复核,如果直接去更高级别机关信访,就属于越级信访了,是不会被受理的。

信访部门不作为,除了信访,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信访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不作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信访人还可以向信访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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