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04-06

绛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的

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要求,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全县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对从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红黄码或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绛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疫情防控检查站,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采取驾车闯卡、绕卡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的;

    2、采取携带多部手机、更换手机(卡)、更换司机等方式故意隐瞒行程的;

    3、符合集中或居家隔离条件人员,不遵守相关规定拒绝隔离、逃避隔离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管外出的;

    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检查的;

    5、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擅自参加聚集性活动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的;

    7、封控、管控的小区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8、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或在流调中,故意隐瞒行程、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的;

    9、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宾馆、洗浴、棋牌室、健身房、KTV等场所擅自经营的;

    10、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1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取辱骂、恐吓、吐口水、撕扯防护装备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12、宾馆、旅社、公寓等经营单位擅自接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其他政府规定地区旅居史人员,单位或其他人员擅自留宿前述人员,且不主动向社区报告的;

    13、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行为。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或帮助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从快从严从重予以处理。请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相关防疫措施,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构筑疫情防控牢固防线。

    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绛县公安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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