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新绛县横桥镇北兰庄村旁有一无名化工厂,现场化工味道特别刺鼻、烟筒冒黑烟未按照环保措施整改。且把污水随意排放在厂后边地里、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私自排污水的处罚依据
私自排污水的处罚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处罚。
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小编将持续关注,望相关部门尽快进行整治工作。同时,也应加强企业的环保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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