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9
不要玩弄他人内心深处的东西--维特根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分析本款的规定,探究立法者意图,逸娇君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本款的内容。
一是本款列举了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规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表现;
二是本款赋予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及受损害的业主具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是本款明确了不仅是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侵害人行使请求权,而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具有向侵害人请求的权利;
四是本款隐含了请求的方法。虽然本款未列举请求的具体方法,但以普通人的理解,应当是包括向侵害人说服、教育、批评、制止和直至起诉在内的所有的请求方法;
五是本款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既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请求权,既然请求的方法包括起诉在内,那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当然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只不过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得到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