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1.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超规划建设四层楼及二层小院未拆除案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夏县开发的小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进行建设四层楼及二层小院未拆除的行为,侵害了业主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开发企业出售4层楼8户的违法收入172.696万元,查封二层小院。目前,夏县人民法院已查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二层小院已移交县财政局。2.拆除某小区业主未办理规划手续擅自搭建阳光房案。
夏县某小区的物业公司监管不力,业主在其露台擅自搭建阳光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于2024年8月8日已对擅自搭建的阳光房进行了强制拆除。3.夏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公共部位设置广告进行营利性行为案
2024年9月15日夏县某新建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公共部位设置广告,进行营利性行为。在楼梯间、电梯内、物业公司门口制作商业广告,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且收入没有进行公示。住建局经过实地查看后,对该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该物业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不正行为。2024年9月20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已经全部拆除了楼梯间、电梯内、物业公司门口的商业广告,并承诺保证不再进行营利性的商业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