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各项赔偿计算标准 | 法识速递

2024-11-20

本文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部分数据和计算方式以山东地区为例)详细介绍,内容涵盖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以供参考。


01

医疗费

计算方式:

根据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收据等医疗费、住院费收费凭证,结合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清单、诊断证明等据实计算。

整容、康复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具体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02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除新疆、青海、西藏为120元/天,其他大部分地区为100元/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03

营养费

计算方式: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30-50元/天)

营养期限:住院期间的营养期限按照住院天数;出院后或未住院,医嘱有加强营养建议的,参照医嘱确定的营养期限;医嘱未明确营养期限的,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限或结合受害人具体受伤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04

误工费

计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

①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计算。

②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计算,也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计算。

误工期限的确定,同营养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05

护理费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方式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也可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计算方式计算。

(3)雇佣护工护理。可根据护理合同、发票、收费凭证等护工护理费支出据实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06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

(1)六十周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六十周岁以上但未满七十五周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3)七十五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系数:十级伤残为10%、九级伤残为20%、八级伤残为3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为100%。(多处伤残,以最高伤残等级为基数。六至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伤残赔偿系数加2%;一至五级伤残,每增加一处伤残赔偿系数加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

07

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

(1)六十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六十周岁以上但未满七十五周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08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不满十八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七十五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00%,上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6条

09

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10

丧葬费


计算方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11

交通费


计算方式:

以发票等正式票据所记载的实际交通费支出之和(包括必要陪护人员和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12

财产损失


计算方式:

根据定损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据实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替代支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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