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9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建筑、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目录
1.案情
2.分析
3.法条链接
案情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浙江杭州等地的吴某某、陈某等人将大量建筑、生活垃圾运输至江苏境内,共计12160吨倾倒、填埋在被告人胡某某承接的某砖瓦厂(以下简称某砖瓦厂)废弃取土坑内,胡某某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结合江苏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判定被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建筑垃圾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可以判定被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害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91.4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建筑、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分析
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针对如何准确认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
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并不常见,最常见的是有毒物质,因为法律规定,危险废物一定属于有毒物质,因此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不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就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排放、倾倒、处置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最多面临行政处罚。而本案启示我们: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可能属于“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前述物质,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条链接
1、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注: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特定情形可判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