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8
为加快推进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对我省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改造升级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与全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互通互用。科技资源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将在线服务平台接入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提供在线服务。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购置评议、仪器入网、开放共享、运行监测、绩效评价”的全周期“一网办”管理和“智能搜索、线上预约、费用支付(创新券绑定)、结果反馈、服务评价和手机APP等功能”的全流程“一指办”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开展新购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对利用省财政资金申请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重评议,未经查重评议或查重评议未通过的,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推进科技资源在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入网共享。除因保密等特殊要求并进行报备的科技资源以外,财政资金购置形成的科技资源均应及时在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入网登记,实现“应入尽入”。大型科研仪器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数据同步上传至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四、运用市场化模式推动开放共享。探索科技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鼓励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高校可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代理制”、“租赁制”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对外租赁借用服务。鼓励第三方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开放共享提供集中统一的供需对接、集中受理服务。提升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申请实验室CNAS认可和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开放共享收入分配机制。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支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六、完善绩效激励机制。鼓励管理单位将开放共享服务与内部绩效考核相挂钩。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从事开放共享服务的人员进行倾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七、优化创新券组织实施。改革科技创新券组织实施方式,简化创新券申领流程,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中部省份等科技资源优势地区战略合作,实现科技资源跨区域开放共享,增加省市两级科技创新券预算,采取全省统筹、省市协同的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八、建设服务全省的科技资源共享中心。推进科研领域仪器设备更新,充实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基础条件,部署一批通用性强、价值较大、省内紧缺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实体化、规模化、高端化、集约化的全省性大型仪器共享中心。鼓励管理单位整合内部科技资源,成立实验中心、测试中心、共享中心等集约化管理平台,集中管理并统一开展对内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