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一男子在黄河沿岸非法采砂被判刑!

2024-08-20

今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日前,省高院发布8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文化遗产保护等多个领域,涵盖民事、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类型,彰显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新举措新发展新特点,充分体现了山西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其中,忻州市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对非法采矿犯罪被告人可适用

不得从事

采矿相关经营活动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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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11月间,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某县农业园区开采土、砾混石(砾石)、砂(沙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李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共计86712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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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某县农业园区开采土、砾混石(砾石)、砂(沙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729096.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黄河沿岸非法采砂引发的刑事案件。“黄河宁,天下平”,但长期以来黄河沿岸非法采砂行为屡有发生,扰乱黄河水流动态,改变河床形态,对黄河安澜造成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在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对李某某适用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的经营活动的禁止令,起到了遏制犯罪,保护生态的社会效果,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共利益,依法打击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来源:忻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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