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借条丢失,借条复印件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吗?

2024-08-07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经确定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然而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效力究竟有多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而提供复制件为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复制品的来源和取证情况。

       根据上述法条可得知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证据认定中,复印件需有其他确凿证据作为支撑,形成互补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单独一份复印件,其证明力是不足的,它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构建出一个能够清晰描绘案件事实的证据网络。

二、对于书证复印件的提供,若不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提供者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即存在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而非主观上的疏漏或故意。

      借条无疑是借贷关系中最坚实的凭证,它赋予债权人追讨债务时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尽管复印件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的权威性,但相较于原件,其法律效力略显薄弱。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仅当在查证属实、与原件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方可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若复印件与原件存在任何出入,则其法律效力将不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提供其他可以印证复印件有效的确凿证据,那么债权人持有借条复印件而提起诉讼,即便没有原件,也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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