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4所学校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

2024-07-01

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清洗消毒等环节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忻州市第九中学校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2024年6月14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第九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二:忻州市育音艺术学校设施设备不完善案2024年6月14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育音艺术学校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操作间未配备“三防”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落实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三:定襄县诚信高级职业中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2024年3月22日,定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定襄县诚信高级职业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不规范,食品安全员对承担的工作职责不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定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案例四:原平市机械化工技工学校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2024年4月30日,原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原平机械化工技工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提供使用的餐具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原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餐饮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举报方式的通告

根据我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局安排部署,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纠治中小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列入了“听民意办实事”项目。为有力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问题线索收集,现将举报方式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整治时间:2024年5月—2024年10月二、举报内容: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三、举报方式1.举报电话:0350—86676862.电子邮箱:xzspjyjgk@163.com3.收信地址: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3号(邮编034000)四、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   下午 3:00—6:00五、相关要求1.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项等),实名举报应附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和反馈。举报人不得虚构线索和夸大事实。2.受理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来源丨忻州市场监管

媒体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