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河津市纪委对我举报的事项回复与事实不符:
1、我举报2006年谭某廷私家车加油7000多元票据入公账;纪委处理结果是谭某廷相关错误事实已给予党纪处分,2007年河津水利局下发人畜吃水工程款42000元,谭某廷半年时间私用了25690元。同年谭某廷因虚报小麦直补350亩共计10500元,个人占用6000元。因违法财经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3年谭某廷虚报绿化林木,截流计划生育款等问题给予谭某廷党内严重警告。此处理结果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5000元就构成贪污罪了,何况这数额早已超过。
2.我举报谭某廷2008年换届选举打压候选人谭某娥的事,谭某廷当时说谭某娥要是当选了,把她送到八扇门里(监狱),迫使谭某娥退选,而河津市纪委回复我的是2014年谭某娥没有参加选举。说我举报不实。我举报的2008年的选举情况为何回复2014年?
3.我举报2013年换届选举时,河津市选举委员会就没有通过谭某廷为候选人,谭某廷通过时任僧楼镇人大主席原某珍的关系,把谭某廷这个曾受到几次党内警告和处分的人补在候选人名单上,暗箱操作下,谭某廷又一次违规当“选”,河津纪委处理结果竟然说这选举程序合法。
4.我举报谭某廷为了加强家族势力,违规发展其弟谭效某(超生户)夫妻为合格党员、并让其弟谭效某承包村外东北一段道路,工程预标40万,但村委会账目体现为50万,河津纪委回复:2015年河津市纪委调查该问题线索时,经僧楼镇党委审查证明谭某廷弟弟谭效某、弟媳谭某霞入党程序符合规定;但是当时的超生户就不符合入党条件。经查阅郭庄村财务账,该村于2006年、2013年两次对巷道进行了硬化建设,2006年由村民谭二某硬化5.312千米,共262944元;谭某科硬化4.888千米,共241956元。2013年由村民谭某科改造村南巷道,投资83208元。谭二某、谭某科都与谭某廷没有亲戚关系,举报失实。该问题线索属于重复举报,建议予以了结。但是河津纪委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谭效某当时修的是村外一段路,河津纪委用这两个人修的村内巷道工程来回复我,1.款项就不符,2.一个是村外道路,一个是村内巷道,真正原因是,谭效某铺完路后,被村民举报道路是豆腐渣工程,给了举报人8000元,镇政府来人调查又给了几万,最后入账50万。其中谭某科还是谭某廷爸的亲家,这能说没有亲戚关系吗?
5、我举报谭某廷2015年强占谭红某宅基地。纪委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规定,给予谭某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谭某廷依然不归还宅基地。直至2021年谭红某以35500元从谭某廷的小叔(谭吉某)名下才买回自己的宅基地。这完全是《强迫交易罪》。
6、我举报谭某廷2021年疫情期间给儿子结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他儿子结婚前几天村民张义某葬父,谭某廷不让宴请宾客,而他儿子结婚却在河津某庄农贸市场宴请邻村,河津市某大酒店宴请机关领导,在村里宴请村民5天,每天五六十桌,共计300多桌,河津纪委处理却说不存在大操大办,吃的是便饭,没有大件,四菜一汤,每顿十桌,说我举报失实。(全村那么多村民都在吃饭,怎么可能10桌,河津市纪委根本没有实地调查,只让一个村民做了伪证。)
7、我举报谭某廷拒不公开村集体账目,河津纪委处理结果说每季度村里都公示账目了。但是事实却是一开始公示栏里显示一次账目,村民都在看,后来就没有了,他们把账目在公示栏张贴一下,拍个照片应付上级,就撕毁了,完全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8、我举报谭某廷在分配2009年修河运高速占地补偿款中,虚构占地补偿人,私吞补偿款的事情,河津纪委回复我说核实占地补偿款和村民种植的经济林清点后都发放到位了。但是事实是村民根本没有见到占地补偿公示,具体定价是多少,村民有的领了几千元,有的不同意,给了两三万,最终老百姓就不知道一亩补偿多少钱,至今没有社保费,失地保险。还是我2022年5月份,找到村委会查询我的失地保险时,谭某廷才给村民办理了失地保险。
我要求依法依纪依规彻查谭某廷、村会计李某霞以及为其撑当保护伞的各上级行政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归还侵占的村集体财产以及截留的各项村民发放款等,赔偿村集体及村民的利益损失。请求上级部门安排异地官方介入审查我村集体账目。恳求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严查谭某廷、村会计李某霞侵吞集体财产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请山西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在这次开展的全省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严查我实名举报的所有事项。
实名举报人谭效斌承诺以上反应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举报人谭效斌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