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案情回顾
姬某云是一位个体养殖户,平时以放羊为生。某日中午时分,有架直升机在忻州市忻府区三交镇三交村附近山林进行作业。因距离羊群过近,直升机产生的强大噪音、剧烈震动及电磁辐射,致使羊群产生应激性反应,造成姬某云饲养12只种羊从山跌落摔死,多只母羊滑胎提前生产,导致20余只小羊羔未能成活。法院判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一、二审期间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本案中存在民用航空器的高度危险作业,羊只损失的结果也很明确。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因果关系可以采用推定的办法,即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不能证明,则推定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即告成立。释法明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通用航空器也逐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由此产生的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本案即是输电企业雇佣直升机公司在山区巡线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了执飞一方的义务。按照本案中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力巡线SOP汇编》可以证明,巡线时飞机与高压线的距离为15—20米,巡线时飞机应高于地线不低于15米,特殊情况最低不得低于10米;且机上应当装载有视频摄录设备。但经人民法院指定,该案中的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视频资料,无法还原侵权事实发生的客观情况。故本案根据案件飞行高度、时段等客观情况采用了推定法来认定巡线飞行与羊群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解决了被侵权人举证因果关系难的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