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开公司做生意是受贿,还是违规经商?

2024-05-06

有个街道办事处的书记,她亲属的名义(亲属挂名,实际控制人还是她本人)与一位房地产公司老板合作做生意,共同注册了一个公司,也就是开发地块的项目公司。实际上呢,书记包括挂名的亲属并没有实际投钱,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拿到地后,公司以及土地转手卖给其他人了,直接盈利。书记也分到了400多万的利润。现在分歧就来了。书记到底是违规经商?还是受贿?还是贪污还是啥……一方面认为,跟别人合作开办公司,获取利润,不是受贿。这只是一个违反纪律、公务员法、政务处分法等违法的经商行为,不是受贿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认为,这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因为从职务和工作职责上来说,书记对土地的招商、转让有领导或者协调的职责,也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开发商老板低价拿地提供了帮助,另外呢,说是合作开发,但是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务进行经营管理,所以那400多万并不是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低价拿地,然后转卖获利的一部分,这是有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受贿论处的。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以专利出资了,有的以劳务出资了,有的出资是另外股东垫资,借贷出资了,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后,这个受贿金额怎么计算?是分红利润是受贿金额还是出资额是受贿金额呢?一般来说,如果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出资,那么受贿金额就是出资额。至于出资后,赚了多少钱,甚至赔了多少钱……不影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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