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自用,凭什么罚我?”13500元购买78条香烟,被没收还罚款1350元。男子开证明烟是自用的,将烟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2024-03-07

一名男子在网络上购买了总价值13500元的78条外地香烟。后来,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对该男子做出了处罚:没收了78条香烟,并处以了1350元的罚款。然而,该男子对这一处罚感到不满,因此将烟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返还被扣押的香烟。现在问题来了,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01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个烟草爱好者,他通过一次购物活动,花费了13500元,买来了78条香烟。在他看来,这只是一次普通的囤货行为。

谁知,这批香烟刚到家,烟草局的执法人员就上门来了,说是张先生涉嫌购买过量烟草制品,进行非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78条香烟被没收,张先生还被处以1350元的罚款。

张先生一开始无法接受这一处罚,他认为自己只是购买来自用,并无牟利之心。于是,他决定为自己辩护,他到医院开了证明,说明自己有抽烟的习惯,这些烟确实是用于个人消费。

满怀委屈,他将烟草局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法院怎么判呢?

02案情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购买烟草制品应当按照规定限量购买。对于违反规定的购买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受到处罚。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如果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张先生认为自己被处罚不当,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

03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胜诉。法院认为,尽管张先生购买的烟草制品数量较多,但烟草局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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