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6旬老人为防野猪,在玉米地撒剧毒农药,致4头牛毒死,被判缓刑

2024-02-08

山西忻州,一6旬老人为防野猪,在自家玉米地撒剧毒农药,导致村民4头牛被毒死。被抓后,老人表示:在自己地里撒药,有什么错!

张大爷虽然已经65岁,但身体依然硬朗,每天也是早出晚归,十分勤劳。因为担心野猪糟蹋自己种的玉米,他便将剧毒农药3911拌入榨油残渣,撒在地里。

撒药不久,他就在玉米地四周各立了一块“此地有毒”的警示牌,并且还在村里进行了广播,提醒村民照看好饲养的家禽、牲畜,不要误入玉米地。

案发当天,同村的老王放牛时途径此地,一时大意,4头牛误入张大爷的玉米地,误食农药死亡,损失高达6万元。案发后,老王报警,同日张大爷被警方抓捕归案。

被抓后,张大爷感到十分委屈,在自家地里撒农药防野猪,怎么就违法犯罪了?

1.大爷明知3911系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危害极大,但仍然将农药与食物混合后,投放到玉米地,他客观上实施了投毒的行为,也给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大爷主观上为过失。虽然张大爷是故意投毒,但其在投毒后立即在玉米地周围设置了警示牌,并且通过广播告知了村民。由此可见,张大爷主观上是不愿意发生危害结果的。

但大爷作为经验丰富的农民,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小孩、牲畜误食的情况。大爷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却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大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大爷投毒时,野猪并没有侵犯他的玉米地,大爷的人身、财产权益并没有遭受损害。即,他没有遭遇现实的不法侵害,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

退一步讲,即便野猪侵犯了大爷的玉米地,大爷针对野猪采取的行为,也不叫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即犯罪分子本人,而野猪显然不是人,不是正当防卫的对象。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大爷投放危险物质,因为过失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爷赔偿了老王2.5万元的损失,取得老王的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张大爷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大爷显然是因为不懂法,所以才会有如此遭遇。但既然国家已经禁止使用,既然明知有剧毒,大爷即便不懂法,凭常识也不应该再继续使用,更何况是投放在公共场所,所幸这次只是毒死牛,万一村里小孩误食,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朋友们,你们认为大爷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来源:头条@梦幻丽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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