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办法》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协调机制。要求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在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交换有关法律文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加强业务协同。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规范,要求办案机关及时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转交申请,对符合通知辩护或者代理条件的,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后,在三日内函告办案机关。加强重点环节衔接,当事人以国家司法救助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强调办案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
三是畅通工作信息。明确办案机关转交申请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应当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必要信息。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申请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发生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变化等情形,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应当函告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法律援助终止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 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
(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
(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等提供便利;(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工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