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陆县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023-12-25

平陆县非法违法采矿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

平政办发[2022]6号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护,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平陆县区域内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

第四条(举报渠道)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0359-3522113或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二)通过信件或直接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举报;(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奖励金额)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数额,对举报人酌情给予500-10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按举报违法案件罚没收入5%给予奖励,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0000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根据上一年度非法违法采矿罚没收入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六条(线索条件)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管辖区域范围内;(二)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三)属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七条(线索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公安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奖励原则) 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特殊奖励)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举报方式)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奖励程序)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办案机关根据案情提出评定意见,会同同级财政审定后,报同级政府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原则)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县级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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