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和稀泥,被判刑

2023-12-05

案件来源:郑某、罗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豫01刑终160号

01 案件背景

调解作为我国矛盾纠纷多云化解决机制中重要一种方式,有高效便捷的优点,也有被吐槽“和稀泥”的特点。本案中,两位执法人员就因处理举报只以调解结案,判玩忽职守罪。郑某,1970年生,原系郑州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某大队大队长,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罗某,1987年生,原系郑州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某大队大队队员,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二人负责郑州市某片区内房地产类案件的查处工作,多次承办针对郑州天运房地产的居间合同纠纷举报案件。2014年,郑州天运房产涉嫌诈骗被警方立案,涉案金额已超千万元。

02 经办四起信访举报案均以调解结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期间,张某、孟某、孙某、陈某通过天运公司购买房屋,天运公司收取上述人员定金、首付款,后张某等人发现所购买房屋实际不具备交易条件而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天运公司拒绝退还定金、首付款,张某等人向郑州市房管局举报。    郑某、罗某处理上述案件时,在未核实房源真实性、未调查该公司财务状况等前提下,协助举报人要回定金、首付款,四起举报案件均以调解结案。03 一审判决:未处罚,犯玩忽职守罪

一审法院认定,天运公司共骗取了300余名客户的首付款、定金和中介费。2015年9月28日,天运公司总经理马某和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二人均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罗某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04 二审说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罗某身为房地产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

(一)房管局监察大队具备查处职责证据证明,作为郑州市房管局监察支队某大队工作人员的二上诉人,具有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执法监察,对中介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立案建议和给予行政处罚拟处理意见并上报的工作职责。    

(二)天元公司确属违法违规经营。四名举报人分别举报天运公司存在收取定金、首付款,为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上诉人在办理该四起案件时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四起案件仅以调解结案,致使天运公司上述行为长期存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上诉人郑某、罗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该罪。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05 二审判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小结

郑州天运房产暴雷跑路后,涉及资金达数千万,背后多少家庭的积蓄被洗劫,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后果,也提醒着执法人员要小心谨慎,虽然没拿一分钱,但是牢狱之灾可能并不遥远。

(一)不是所有的投诉举报都是息事宁人就好。本案中,房地产销售公司具备明显的资质问题和违规行为,对代投诉举报就不能大而化之的简单处理,否则就可能纵容了违法犯罪。    

(二)明确职能职责很重要。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郑州市房管局是涉案房屋中介的监管主体,监察支队没有监管职责。但法院在分析职能职责划分的文件中都没有采纳,而是根据编办建立监察支队等相关文件,认定监察支队具有查处的工作职责。

(三)即使过了案审会经办人也不能免责。本案中,两名执法人员认为,涉天运公司的四起案件均按照程序办理,结案后经过复核,均被认为合格,不应视作未认真履职。但法院对该意见处理是,追究审核案件的法规科负责人(另案处理),同时追究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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